馬鞍山市通知公告
各縣(區)科技局、各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宿州市專利資助辦法(暫行)》已經(jing)2018年3月20日市科技局局務會(hui)審議(yi)通過,經市法制辦依法登(deng)記,登(deng)記號(hao)為“宿州規審-2018-6”,現予以公布。
宿州市科學技術局(ju)
2018年(nian)4月(yue)2日
宿州市(shi)專利資助辦法(暫行)
首先章 總則
首先條 為(wei)進一步提(ti)高我市(shi)專(zhuan)(zhuan)利(li)創(chuang)造、保(bao)(bao)護(hu)(hu)、運用(yong)和(he)管理的(de)能力,促(cu)進產業(ye)轉型升級,提(ti)升企業(ye)核心競爭力,推動經(jing)濟持續(xu)發展,根據(ju)《中華人民共和(he)國專(zhuan)(zhuan)利(li)法》、《安徽(hui)省(sheng)專(zhuan)(zhuan)利(li)保(bao)(bao)護(hu)(hu)和(he)促(cu)進條(tiao)例》和(he)《宿(su)州(zhou)市(shi)人民政(zheng)府關(guan)于貫(guan)徹落實支持科技創(chuang)新政(zheng)策(ce)的(de)實施意見》,結合(he)我市(shi)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di)二條 本(ben)辦法(fa)適用于我市行(xing)政(zheng)區域內的黨政(zheng)機(ji)關、企事(shi)業單位(wei)、社會(hui)團體、服務機(ji)構(gou)和個人。
第三(san)條 設立專利(li)發(fa)展(zhan)專項資金(jin),從科技創(chuang)新專項資金(jin)中列支。各縣區(qu)(園區(qu))應設立本(ben)(ben)級專利(li)發(fa)展(zhan)專項資金(jin),促進本(ben)(ben)地區(qu)的發(fa)明創(chuang)造。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四條 發明(ming)專(zhuan)利(li)資(zi)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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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zhuan)利(li)申請人自(zi)己(ji)申請并獲得中(zhong)國發明專(zhuan)利(li)授權的(de),每件可申請1萬元資助;由代理機構代理申請的給予代理機構0.3萬元代理費資助。專(zhuan)利申請人獲(huo)得國(境)外發明專(zhuan)利授權,每件可申請2萬元資助,較多不超過2個國家。專利權人可申請自發明專利授權后至第6年內的實繳年費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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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單(dan)位發明創(chuang)造。對當年發明專利申請量(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達到(dao)10件、20件、50件的單位,分別資助1萬元、2萬元、5萬元。對當年獲得發明專利授權量達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單位,分別資助1萬元、2萬元、4萬元、10萬元。
第五條 專利運用和管理(li)資(zi)助標準
(一(yi))對當年(nian)獲得發(fa)明(ming)專利授權的產(chan)品,年(nian)銷售收入達到1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銷售收入的10%給予企業一次性資助,較高不超過20萬元。
(二)對(dui)企業引進發明專利技術成(cheng)果(guo)實施產業化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
(三(san))對(dui)新(xin)認定的省核心專利(li)技(ji)術產業化項目,一次性(xing)資助50萬元。
(四)對(dui)獲得(de)中國(guo)專(zhuan)利金(jin)獎(jiang)、優良獎(jiang)的單位一次性分別資助50萬元、10萬元。對獲得省專利金獎、優良獎的單位,一次性分別資助10萬元、5萬元。
(五)對(dui)新(xin)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xing)分(fen)別(bie)資助50萬元、1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一次性分別資助10萬元、5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簡稱“貫標”)企業,一次性資助5萬元。同一事項同時獲得國家、省獎勵的,不重復獎勵,按較高額度兌現。
(六)對參(can)加重大經(jing)濟(ji)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工(gong)作且通過(guo)省級以上驗收合格的企(qi)業(ye),給予15萬元的資助。
第(di)六(liu)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費用資(zi)助(zhu)標準
對于企業以專利權質押(ya)貸(dai)款方(fang)式融(rong)資額(e)達到(dao)500萬元及以上的,市、縣區(園區)一次性按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總額的25%予以資助,市資助較高可達10萬元。
第七條 專利(li)維權資(zi)助標(biao)準
對專利權人涉外維權訴(su)訟(song)費(fei),市、縣區(qu)(qu)(園區(qu)(qu))各按1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維權費用資助,市資助較高可達5萬元。對市縣(區)知識產權部門調處專利糾紛案件的,結案后給予其1500元/件的經費資助;判定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侵權糾紛,給予其500元/件的經費資助。
第八(ba)條 專利人才獎勵標準
(一(yi))對在(zai)省(sheng)知識產(chan)權局備案的專利聯絡員,協助單位每授權1件發明專利(li),給予(yu)其專利(li)聯絡員(yuan)300元獎(jiang)勵(li)(li),獲得市(shi)級(ji)以上(shang)表彰的個人(ren),一次性(xing)獎(jiang)勵(li)(li)1000元。
(二(er))對取得專利代理(li)人(ren)資質,并(bing)在宿州(zhou)從(cong)事代理(li)工作(zuo)兩年以上(shang)的個人(ren),給予一次性獎勵5000元。
(三)對當年獲得國家認可的(de)企業知(zhi)識產(chan)權(quan)管理規范內(nei)審員資格或(huo)專利高級工程師(shi)職(zhi)稱的(de)個(ge)人,一次性獎勵2000元。
第九條 專(zhuan)利服務機構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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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增(zeng)注冊并備案的專利代理(li)機構(gou),當年授權(quan)本市發明專利20件,一次性獎勵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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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年代理本市發(fa)明專利申(shen)請(qing)超200件且授權量超60件(無涉及非正常申請行為的)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獎勵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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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一專利服(fu)務機(ji)構托管我(wo)市發明專利首次達到200件、500件及以上的,分別一次性獎勵專利服務機構3萬元、6萬元。
第三章 申請(qing)和審批
第十條 縣區(qu)(園區(qu))科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組(zu)織本轄(xia)區(qu)內專(zhuan)利資助申(shen)(shen)(shen)請的申(shen)(shen)(shen)報、初審;市(shi)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專(zhuan)利資助申(shen)(shen)(shen)請的受(shou)理、審查、批(pi)準(zhun);市(shi)財政部門負責資金審核(he)、撥付。
第十一條 獲得專利資助的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fa)》、《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fa)實施細(xi)則》等規定對(dui)相關的發(fa)明人、設計人和專利工作者予(yu)以獎勵。
第十二條 專利(li)資助不支持有下列行(xing)為的單位和個(ge)人:
(一(yi))侵犯他人專利(li)(li)權或假冒(mao)專利(li)(li)被司法部門(men)或行政部門(men)確認的。
(二)有非(fei)正常、不(bu)規范(fan)專利申請行為的(de)。
第十三條(tiao) 對同一項目或(huo)事例,已享受我市其他財政獎補政策不再重復享受。
第(di)十(shi)四條 對于弄虛(xu)作假、騙取專(zhuan)(zhuan)利資助專(zhuan)(zhuan)項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fa)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yuan)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tiao) 本(ben)辦(ban)法由市科(ke)技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shi),以前相(xiang)關文件規定與本(ben)辦(ban)法不一致的,以本(ben)辦(ban)法為準。
第十六條(tiao)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