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
為加快我市開放型經濟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資金安排和兌現范圍
2018年度,市財政設立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兌現范圍為在本市注冊設立、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政策或被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一票否決”的企業,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外貿企業擴大規模
1.支持外貿企業做大。對企業新增出口額(當年新發生出口實績視同企業新增出口)給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幣,下同)的物流費用補助;對不超過上年出口額(不低于100萬美元且全年進出口額未下降)的部分給予每美元0.01元的物流費用補助。同一企業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對企業進口列入《安徽省重點鼓勵進口先進技術、設備和產品目錄》的產品,進口額不低于50萬美元的,每美元補助0.03元;對企業進口未列入《安徽省重點鼓勵進口先進技術、設備和產品目錄》的產品,其進口額在500萬美元-1000萬美元的,每美元補助0.02元,超過1000萬美元的,每美元補助0.03元,同一企業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對企業當年進出口額與上年相比,每增加500萬美元,給予企業管理層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一企業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對新發生進出口實績企業,且當年進出口額超過20萬美元,給予1萬元獎勵。
對我市外貿公共服務平臺,完成孵化企業數及自營進出口額兩項指標后,除享受出口物流費用補助和進口獎勵外,另給予進出口額0.01元/美元補助。
2.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對進出口企業境外參展費用(含展位費、不超過2人的機票和境外生活補助)給予30%的獎勵;對企業辦理境外注冊商標注冊費用、產品質量認證費用、管理體系認證費用、申請境外專利費用,給予30%的獎勵。同一企業獎勵累計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企業參加市政府組織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市場考察活動,給予往返機票費和按實際出國天數計算的國家規定標準的生活補助50%的補助。
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對省財政未補助的保費給予補助,同一企業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3.支持出口品牌建設。對獲得.和省級出口品牌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三、支持企業“走出去”、“ 引進來”
4.企業在境外投資從事生產加工、礦山資源開發、農業合作、技術研發、文化產業等實體經濟投資,當年累計投資1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給予2%補助,較高不超過100萬元。
5.制造業開展海外并購和國際產能合作所發生的境外融資,在五年內按當年實際發生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予以一次性貼息。
6.經省商務廳認定,當年實際到資500萬美元及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資項目;或當年新批準(含增資)合同外資500萬美元及以上且當年實際到資達到30%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資項目,按實際到資額給予每美元0.03元的補助。單個項目獎勵金額較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支持保稅物流發展
7.對進口貨物從安慶港口岸運至安慶(皖西南)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B保中心)儲存或出口貨物從B保中心運至安慶港口岸的企業,給予該段運輸費用每標準箱400元、裝卸費用每標準箱160元的物流費用補助。對經B保中心開展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對其報關手續費用給予每票260元的補助。
對在B保中心開展保稅深加工結轉出口業務的企業,按轉口額給予每美元0.02元的補助。
對在B保中心開展清關、轉關或分撥業務的企業,通過中歐班列、國際貨運包機、國內其他特殊海關監管區采取“一次申報、分步處置”模式將進出口貨物運至B保中心清關或者轉關到B保中心清關,且企業在本市注冊的,給予每標準箱1000元的物流費用補助。
對在B保中心開展分撥業務的企業,清關后流轉到安慶以
外地區且運輸距離大于160公里的貨物,給予每標準箱1000元的物流費用補助。
8.對在B保中心開展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按照年度進出口貨物周轉率給予相應的倉庫(冷庫)租金補助。周轉率達到0.3(含)以上,給予倉儲費用100%補助;周轉率在0.15(含)—0.3 之間的,給予倉儲費用80%補助;周轉率在0.1(含)—0.15 之間的,給予倉儲費用30%補助。
對發生進出口實績的跨境電商運營企業,跨境包裹給予每件2元物流補助。
五、附則
政策兌現的資金,除明確由市財政或同級財政承擔的外,均由市與企業注冊地所在縣(市)區、安慶經開區按比例承擔。城區企業獎補資金,市、區財政按7:3的比例承擔;國家連片特困地區大別山片區縣和國家貧困開發工作重點縣范圍的企業獎補資金,市、縣財政按5:5的比例承擔;安慶經開區、其他縣(市)范圍的企業獎補資金,市、縣(市)財政按2:8的比例承擔。
獎補資金納入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對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出現預警的項目,須分析排查原因,對預警的項目給予通過并支持的,須注明允許通過的理由。
政策資金申報審批程序、兌現方式及約束規定等詳見實施細則。
本政策與市財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復享受。
本政策執行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shi)商務局、市(shi)財政局負責(ze)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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