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現將《蕪湖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2020-2021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0月28日
蕪湖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的若干規定
為統一規范全市產業扶持政策資金投入、運作和管理,加快建設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的產業體系,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我市產業發展,制定本規定。
首先章 總 則
首先條 總體要求
(一)我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體系及其配套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規定。
(二)產業扶持資金投入方式上應按照“由引進資本向引進人才、技術、項目并重轉變,由事后為主向事前、事中介入并重轉變,由分散使用向統籌使用轉變,由無償使用向階段扶持、全程服務并重轉變,由直補企業向創造外部環境并重轉變”的思路,實現“撥款變投資、資金變基金”,進一步優化財政資金投入結構,撬動社會資本,放大資金效應。
(三)產業政策突出資金使用集中效應,市級與省政策銜接,突出重點,集中投入,聚焦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公共研發平臺、人才優先發展和工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縣(市)區、開發區聯動,立足自身實際對市級政策進行有效的跟進補充,形成精準性、持續性、成長性和疊加性的政策體系。
(四)產業政策實行動態調整,依據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發展狀況,每年視產業政策實施效果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五)產業政策原則上市與縣(含無為市、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灣沚區、繁昌區)按照2:8比例分擔;市與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按照4:6比例分擔(扶持政策已有明確分擔比例的從其規定),實行分級負擔、配比投入,市、縣(市)區形成合力,發揮全市產業扶持政策整體推進效應。
(六)各產業扶持政策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統籌管理,結合上級補助資金實行總量控制、分塊安排、合理調劑。有償方式投入收回的資金,作為下年度安排產業扶持政策資金來源之一。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二條 運作方式
(一)完善多種形式投入,采取股權投資(基金)、“貸轉補”、財政金融產品和事后獎補等多種運作方式,吸引金融和社會資本跟進,發揮財政資金放大效應。事后獎補方式在事前明確目標任務等補助機制的前提下,可根據項目實施不同階段,分步補助,事后清算。
(二)產業政策制定應根據產業發展特點和政策實施情況,合理確定四種投入方式占扶持資金總量的比例,其中:基金占比原則上安排在30%左右,根據我市發展情況今后可逐步調高基金占比;“貸轉補”、財政金融產品和事后獎補三種投入方式資金占比可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合理安排,當年未能執行完畢的資金,原則上年底劃入基金統一使用。
第三條 股權投資(基金)投入
(一)繼續做大政府股權投資基金規模,加強與中國制造2025發展基金、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基金等符合國家和省重點戰略的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或投資基金)合作對接,不斷完善股權投資基金體系。充分發揮我市天使、創業和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采取階段參股和直接投資等方式運作,本著“政府引導、科學決策、控制風險”的原則,主要用于投向我市優勢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科技型初創企業等重點領域。
(二)市級政府股權投資基金作為母基金,參與縣(市)區、開發區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營、專業化管理原則運行,重點用于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其中:市級投資基金出資15%,各縣(市)區、開發區出資不低于市級出資,剩余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社會資金,原則上單只基金規模不超過3億元。各縣(市)區、開發區會同市屬國有企業通過委托市場化競爭方式遴選專業化管理機構負責基金運營管理。
(三)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提出年度投資基金需求計劃,市金融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會同投資基金及其設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統籌平衡后提出實施計劃。
(四)投資基金及其設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會同市金融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根據《蕪湖市政府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各基金實施細則。
第四條 “貸轉補”投入
(一)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年度“貸轉補”資金投入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貸轉補”投入方式是通過“設定具體目標、合同管理、先通過商業銀行委貸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轉作補助”的財政資金撥付方式。
“貸轉補”項目由各縣(市)區、開發區按屬地原則負責組織申報。申報及立項時要明確承諾項目建設具體起止時間和預期績效目標。扶持項目確定后由市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局,統一與各縣(市)區、開發區簽訂合同。各縣(市)區、開發區再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合同。
為充分保障“貸轉補”政策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項目扶持資金可撥入市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有限公司或縣(市)區具有相關委貸資質的機構,由該機構將項目扶持資金通過商業銀行實施委托貸款方式,貸給項目實施企業。
(三)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應建立績效評價機制,會同財政等部門對“貸轉補”到期項目進行綜合績效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并進行分類處理:
1.項目達到全部預期績效目標的,根據合同約定,將委貸專項資金全部轉為財政無償補助。
2.項目未達到全部預期績效目標的,縣(市)區、開發區和市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根據合同約定,逐級收回相應比例的委貸專項資金,并對收回的資金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資金占用費。
(四)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結合重點扶持產業的特點,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
第五條 財政金融產品投入
(一)財政金融產品是指將財政資金與信貸、擔保、保險、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等各類金融產品組合使用,實現財政資金放大效應的財政投入方式。
(二)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金融管理部門提出年度財政金融產品投入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為規范財政金融產品運作和管理,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要針對所設計的財政金融產品,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
第六條 事后獎補投入
(一)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年度事后獎補投入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事后獎補政策結合年度產業政策執行、產業發展重點設定并進行動態調整,獎補額度一般應與經營貢獻、投資強度、創新成果、就業等設定的績效目標掛鉤。
第三章 申報兌現
第七條 規范政策兌現工作機制。按照受理、審核、兌現“三分離”的原則,建立“企業服務中心統一受理,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或決策機構)主導審核,財政部門統一兌現”的工作機制,實行線上線下同步推進、流程辦理、限時辦結,政策兌現全過程堅持公開透明,注重初始、結束等辦理節點與企業(個人)的信息對稱,不斷提高公眾知曉度、企業滿意度。
第八條 規范政策兌現管理權限。產業政策審核兌現根據管理權限和屬地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對稅收歸屬市級的企業(個人),由市企業服務中心直接受理,市級產業政策管理部門審核,市級財政部門兌付。對稅收歸屬縣(市)區、開發區的企業(個人),由各縣(市)區、開發區負責受理審核兌付獎補資金,審核結果報市級產業政策管理部門備案,并對審核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九條 規范政策兌現工作流程。堅持“閉環運行、風險防控”管理原則,統一按照“中心集中受理、管理部門審核、涉企系統錄入、審核結果公示和資金撥付”的模式運行,納入政策兌現網上運行平臺流轉。其中:審核結果公示需在易企網或政府門戶網站進行,除有明確規定外,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所有的政策支持事項須從中心申報啟動,不得“體外循環”。
第十條 規范政策兌現審核時限。自企業提交全部符合規定的材料開始計算兌現時限,需要補正材料的,自補正材料提交后開始計算兌現時限。核準制項目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評審制項目原則上1個月內處理完畢;其中需要提交政府決策的事項,待政府決策后3個工作日兌現完畢。各級相關部門要嚴格對照流程,切實履行職責,細化內部流程,在規定時限內落實每個環節步驟,確保兌現工作規范高效。
第四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產業政策主管部門承擔政策制定、執行和管理的首先責任,主導政策兌現認定:
1.負責牽頭制訂、調整產業政策、實施細則和績效目標,列出申報資料清單、明確辦理時限,組織在政府門戶網站進行信息發布。
2.負責對照產業政策和實施細則進行項目審核(評審項目需牽頭組織專家評審,確定是否支持以及支持金額);依據審核結果在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中完成涉企信息錄入、預警信息核對處理工作;做好評審項目提交政府研究決策、審核結果公示等其他環節相關工作;在財政部門統一安排下進行國庫集中撥付;按季度向財政部門提交政策兌付資金市級承擔情況,協助財政部門與各縣(市)區、開發區清算。
3.負責指導市企業服務中心和縣(市)區、開發區把握好、理解透政策條款,對市企業服務中心和各縣(市)區、開發區提出的政策疑問即時解釋答復、快速裁定。
4.負責對政策實施情況進行常態化評估,建立政策、工作流程的動態調整修訂機制。
5.負責對縣(市)區、開發區政策兌現涉及市級資金分擔事項進行抽查復核,強化事后監管。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職責:
1.負責設計政策總體框架,明確扶持方式和政策資金總量,參與產業政策和績效目標的制訂和修訂,做好各政策之間的銜接,統籌財力合理安排資金預算。
2.對產業扶持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組織開展產業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立產業扶持政策評價、調整和退出機制。
3.根據產業政策管理部門審核認定結果及時將資金指標下達至管理部門,以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兌現資金轉賬至申報單位(個人)。同時,建立市級政策兌付資金預撥機制,按季度提前向各縣(市)區、開發區預撥資金,并根據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提交的政策兌付資金市級承擔情況組織清算。
第十三條 市企業服務中心職責:
1.負責政策兌現申請初始信息的錄入;根據企業申請和各產業資金支持政策規定,對照清單、流程,對申請企業的資質和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對方需補齊的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且資料齊備的,將企業申請材料通過政策兌現事項網上運行平臺等形式分送各主管部門審核。
2.負責政策兌現事項網上運行平臺全程流轉,督促管理部門在規定時限內落實每個環節步驟;對初始、結束等節點辦理情況,與企業(個人)的信息保持對稱。
第十四條 市審計部門應加強審計監督,確保政策資金安全。
第十五條 對違規制定和執行政策,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問責。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六條 建立風險容忍機制,對采取基金、“貸轉補”、財政金融產品等有償方式投入的資金,經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追償仍無法收回或償還的,允許存在一定比例的資金損失情況。
第十七條 建立風險補償與預警機制,降低風險投資成本,提高抵御風險能力,保證財政有償資金良性運轉。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積極爭取省招商引資、“三重一創”、制造強省、科技創新、技工大省等政策支持,本政策體系內的各項政策與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鼓勵企業爭取上級政策資金,對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補齊,并按省級獎補資金的20%加計獎勵。同一企業的同一設備、同一項目補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項獎補政策,不得重復享受。失信企業、拖欠財政性資金企業不得申報獎補政策。享受“一事一議”政策的企業和其它經營主體、項目,不享受本政策體系內的其他投資補助類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各級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應根據政策體系和實施細則落實政策審核要求,嚴守兌現條件和標準,嚴控審核裁量權,不得隨意放大或縮小兌現范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兌現標準。
第二十條 產業扶持資金納入“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管理。申報單位重復、多頭申報享受,以虛假材料惡意套取財政扶持資金,或在項目實施、驗收等過程中蓄意提供虛假資料的,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將會同各縣(市)區追回或抵扣已撥付的財政扶持資金,取消該單位五年內所有財政扶持政策的申報資格,并將申報主體及法人代表依法記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按規定期限執行,待政策到期后統一執行本政策體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本規定有關條款將予以相應調整。每年度終了后,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要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估。本市此前出臺的扶持產業發展相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0年度起施行,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關于加快推進蕪湖市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
建設的若干政策規定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蕪湖市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進一步激發各類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國內一流的自主創新示范區,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業創新能力提升
1.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建立了研發準備金制度并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按其當年新增研發費用的10%給予補助,最高可達500萬元,補助資金由企業用于研發。
2.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程,支持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打造具有蕪湖特色的創新型企業集群。在省獎勵的基礎上,新認定和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規模以下高新技術企業首次達到規模以上的,規模以上企業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高企認定獎勵基礎上,再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入庫企業、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企業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基礎上,按市稅務部門認定的企業上一年度研發費用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20萬元。對列入市“瞪羚”培育企業,按市稅務部門認定的企業上一年度研發費用的2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50萬元。
3.鼓勵企業承擔國家、省科技項目。支持科技型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單獨或聯合申報爭取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對承擔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給予國家、省撥款額20%的配套補助,單個項目最高配套補助不超過500萬元。對承擔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含定向委托項目)的單位,給予項目研發投入不超過20%的補助,單個項目最高配套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
4.支持重大科技項目建設。對企業為主體實施的為國際、國內最新技術、投資總量大、產業關聯度高,對全市經濟拉動性強的重大科技項目和解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術重大項目,按其當年項目研發投入的5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資助最高可達1000萬元,滾動支持不超過3年,每年不超過10項。
5.激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活力。面向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團隊每年發放最高20萬元的科技創新券,用于補助企業或團隊按規定購買科技創新過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務。
二、加快創新平臺建設
6.建設重大公共研發平臺。根據產業轉型升級需要,通過政府建設、企業建設以及與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術研發、孵化服務、人才培養為一體的重大公共研發平臺,支持重點產業提升“攻尖”行動計劃,市財政每年安排10億元的專項資金。按照《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蕪政辦〔2020〕14號)精神給予運營經費補貼、績效考核獎勵和研發投入補助等支持,對重大公共研發平臺原則上每年度給予不高于2000萬元的運營獎補,可設立不超過1000萬元的成果轉化資金和獎教(學)金,支持平臺開展核心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孵化。對事關全市產業轉型升級的重大公共研發平臺,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支持額度可突破上述標準。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對納入市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管理的企業研發平臺給予研發設備和研發費用投入不超過30%的補助。對入駐平臺的企業、研發機構,給予連續5年,最高100%的租金補貼。
7.引進高水平研發機構。國家級科研機構、國內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屬企業、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知名跨國公司在蕪湖全資或控股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發機構和研發總部,引入核心技術并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對其用于科研業務用房建設(租賃)經費以及研發設備購置經費,按照30%比例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金額最高為1億元。市與縣(市)、區按1:1比例承擔。
8.加強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對省新型研發機構,市本級財政給予其當年新增研發儀器設備投入額50%、每年最高200萬元資助。已納入市重點扶持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按合同約定期限繼續享受新增研發儀器設備投入額50%、每年最高500萬元資助。
9.支持創建國家、省級研發平臺。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研發平臺建設獎勵力度。
當年對新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級檢驗檢測(產業計量測試)機構,給予4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國家計量-認證(CMA)的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安徽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檢驗檢測(產業計量測試)中心(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計量認證(CMA)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當年對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檢驗檢測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開展省級以上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對獲得優秀等次的國家級、省級研發機構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年不超過20家。開展省級以上檢驗檢測機構績效評價,對獲得優秀等次的國家級、省級檢驗檢測機構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10.推進科技成果“三權”改革。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和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高校、科研院所對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員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對實質參與研發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領導職務科研人員,可按實際貢獻享受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政策,引導高校、科研院所實行體現自身特點的分配辦法和內部激勵機制。賦予科研人員一定比例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將事后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可以前置為事前國有知識產權所有權獎勵,以產權形式激發職務發明人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動力。
11.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激勵機制。對本地企業購買市外先進技術成果在蕪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給予10%的補助,單個法人企業年度最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設立技術轉移機構的,給予10萬元運營啟動經費。促進長三角(G60科創走廊)區域科技成果來蕪轉移轉化,支持本地企業和長三角(G60科創走廊)區域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聯合開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發,采取申報遴選的方式,在承擔單位自行投入基礎上,每年立項支持不超過10個項目,給予項目研發總經費30%的資助,單個項目資助不超過500萬元。設立蕪湖市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通過直接股權投資或與社會資本、國家和省基金、縣(市)區政府資金以及其他投資者合作等形式,重點支持我市高新技術領域中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成果轉化。
四、構建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
12.加強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引進。優化支持方式,對經認定的高層次科技創新創業團隊,采用出資參股或債權投入等方式按ABCD四類給予資金支持,最高分別為2000萬、1000萬、600萬、300萬元。科技團隊創辦的企業5年內成功上市,或累計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土地使用稅)達到扶持資金出資總額,可最高獎勵團隊成員70%的扶持資金。
13.降低高科技人才引進成本。對企業引進科技人才年薪達50萬元以上,并在蕪湖繳納個人所得稅、工作半年以上、經推薦和公示無異議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150萬元以上部分不予獎勵),專項用于企業科技研發,獎勵資金除省級承擔部分外,其他按稅收級次歸屬承擔。
14.加大科技獎勵力度。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科技獎勵力度,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個人和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首先項目完成單位,按照國家獎勵資金1:0.5給予獎勵。對獲得省重大科技成就獎的個人和獲得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合作獎的首先項目完成單位,按照省獎勵資金1:0.5給予獎勵。以上獎金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70%用于單位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30%用于項目完成人(團隊)獎勵。
五、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
15.支持品牌建設。對新認定的馳名商標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對獲批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申報協會(組織)給予3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蕪湖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分別給予150萬元、60萬、6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安徽省制造業高端品牌培育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曾獲得安徽名牌獎勵的追加獎勵10萬元。對主導研制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含計量技術法規、團體標準)的單位分別獎勵120萬元、50萬元、30萬元、5萬元,對參與研制(排名前三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單位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創建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通過驗收的,對項目主要承擔單位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對新通過驗收的省級技術標準創新基地的獎勵30萬元。對獲評國家級標準創新貢獻獎的單位獎勵30萬元;對獲評安徽省標準創新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對獲評國家級、省級企業標準領跑者的單位分別獎勵30萬元、15萬元。對獲得中華老字號、安徽老字號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自主選育并且通過國家或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分別給予首先育種單位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16.支持發明專利創造。被授予國外發明專利的,每件發明專利經一國授權給予2萬元資助,最多不超過5個國家;被授予中國發明專利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發明專利自授權當年起6年內給予實際繳納年費80%補助,每年兌現一次。對代理發明專利當年獲得授權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每件1000元獎勵。
17.培育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力度,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新認定的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的企業,當年經核查其有效運行的給予5萬元獎勵。
18.支持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建設。新認定的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知識產權公共信息服務機構(運營機構),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和30萬元的獎勵。對經市政府批準組建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專利)聯盟內,年發明專利授權量達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事業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獎勵。
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專利)聯盟在蕪湖成立專利運營中心的,給予運營中心每年50萬元補助,用于專利年費補助及運營經費;對中心開展的專利運營交易,每年給予交易額2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專利池內發明專利授權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費給予80%補助。
六、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9.發展股權投資。市本級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資金主要用于建立創新創業專項資金、擔保貼息、天使投資基金和金融服務等。引入各類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和私募基金投資初創型中小企業。
20.扶持企業上市掛牌。企業因按照上市掛牌要求進行規范性改制發生的成本,對地方貢獻部分在規范完成后由同級財政全額補貼。在省級獎勵基礎上,市(縣、市、區)財政對企業上市掛牌再給予一定補貼:(1)擬在境內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1600萬元獎勵。其中:與中介機構簽訂上市服務協議并完成股改的、企業輔導備案獲安徽證監局受理的、企業首發上市申請材料獲審核機構受理的、企業成功上市的,分別給予400萬元獎勵,鼓勵企業將成功上市階段400萬元全部獎勵給企業核心管理團隊。(2)擬在境外上市的企業,經營主體和納稅在我市的,成功上市后參照境內上市標準一次性給予獎勵(以對地方貢獻為限)。(3)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掛牌的,給予400萬元獎勵(不再給予股改獎勵),掛牌后給予前三年每年30萬元、第4年20萬元和第五年10萬元的持續督導費用補貼,成功實現股權融資的,按其首次股權融資額的1%給予獎勵(不超過70萬元);對成功進入精選層的,再給予400萬元獎勵,鼓勵企業給予核心管理團隊不低于200萬元獎勵;通過精選層成功轉板上市的,參照上市標準一次性補齊獎勵,鼓勵企業給予核心管理團隊不低于200萬元獎勵。(4)在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在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創板精選層掛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已在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轉到科創板精選層掛牌的,按50萬元上限補足獎勵資金。(5)將注冊地遷至我市的上市企業,給予企業上市同等金額獎勵。
21.完善企業融資擔保制度。探索建立以大數據為基礎的“銀行+征信機構+擔保機構”的企業融資新模式。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對納入“政銀擔”體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發生的代償損失,當擔保項目發生代償時,按各方風險分擔比例進行代償。對企業以商標權、專利權質押貸款融資并按期歸還的,按商標、專利評估費和貸款利息總額的50%予以補助,單個企業最高可補助30萬元。
22.深化科技保險試點。對單個企業、科研機構購買的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專利保險等,給予其保費總額30%一次性資助。對企業購買專利權質押貸款保證保險,保險費率不超過5%的,給予保險機構50%的保費補貼,用于風險補償。
七、提升創新創業承載能力
23.支持創新創業載體建設。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年度考核優秀的國家級、省級(備案)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資助。對新建或改擴建新增孵化面積的孵化器,運營滿一年后,經認定符合孵化器標準的,對新增面積每平方米分別給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后補助。
對進入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以及獲得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入庫的在孵企業,給予租金資助。租用孵化器場地在200平方米以內的,按其實際支付租金的100%給予資助,超出部分按50%給予資助,連續資助三年。
24.支持創新基地建設。對成功創建國家級創新型縣(市、區)、創新型鎮的和省級創新型縣(市、區)、創新型鎮的,按照省獎勵資金1:0.5給予縣(市、區)政府、鎮政府獎勵,用于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對我市企業參加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或省獎項的項目,根據國家、省獎勵資金給予1:1配套獎勵。支持農作物種質資源搜集與保護,對國家級、省級種質資源保護區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25.加強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對技術轉移和科技創新券、大儀設備共享平臺等運營機構進行績效考核,每年擇優對不超過10家技術轉移機構分別給予A類30萬元和B類20萬元的資助。支持區域性技術轉移平臺建設,對國家級或國內外知名技術轉移服務平臺在我市設立或共建的分中心、技術大市場等,根據績效考核情況,每年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對當年服務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認定達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務機構實行績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擇優選擇5家機構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對托管服務小微企業數達50家、100家的專利代理機構,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獎勵。
26.推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共用。對納入省、市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網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設施(單臺價格在30萬元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以上)的管理單位,按出租儀器設備年度收入的20%給予設備管理單位補助,每個單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務平臺入網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單位,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補助,每個租用單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八、完善科技創新管理機制
27.持續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完善財政科技投入穩定增長支持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綜合運用項目支持、擔保貼息、后補助、股權激勵、風險補償等多元形式,引導全社會加大創新投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重點支持區域重大創新資源布局、重大研發平臺、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應用示范工程等公共科技活動。完善財政科技資金配置機制,建立健全競爭性分配與普惠性支持、直接資助與間接資助、事前資助與事后補助相結合的分配機制。
28.健全鼓勵先行先試的體制機制。積極落實國家賦予示范區的先行先試政策,鼓勵縣(市)區、市直部門在科研項目實施、重大平臺建設、科技金融結合、知識產權創造、人才引進培養、創新創業服務等方面大膽創新、積極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推進創新改革的激勵和容錯機制,大力營造勇于探索、敢于冒尖、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發展氛圍,力爭在管理機制、創新政策、科技服務等方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29.完善政府權力運行機制。優化科技治理體系,提升科技創新治理能力,深入推進‘三評’改革,進一步優化科研項目評審管理機制、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方式、完善科研機構評估制度。建立健全“互聯網+政務服務”新機制,開展政府服務事項網上受理、審批和辦結,完善“一站通”政務服務運行平臺,健全事中事后監管體系,鼓勵和支持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九、附則
30.本規定涉及稅收的獎勵補助支出按現行市與縣(市)、區財政體制實行分級負擔;其他獎勵補助支出(特別說明的除外),由市與縣(含無為市、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灣沚區、繁昌區)按2:8比例、市與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按4:6比例承擔。對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的運營獎補等資金分擔比例按市政府有關文件執行。
31.市政府此前發布的有關科技創新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32.本規定政策體系內的各項政策與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鼓勵企業爭取上級政策資金,對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補齊,并按省級獎補資金的20%加計獎勵。同一企業的同一設備、同一項目補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項獎補政策,不得重復申報。享受“一事一議”政策的企業和其它經營主體、項目,不享受本政策體系內的其他投資補助類扶持政策。
33.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自2020年度起施行。
蕪湖市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
創新創業實施辦法
首先條 為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以下簡稱科技團隊)在蕪創新創業,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號)和《蕪湖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蕪湖市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蕪政〔2017〕29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團隊是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國際先進或國內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戶蕪湖創業的科技團隊。
第三條 市、縣(市)區、開發區對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蕪創辦公司或與市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科技團隊,以股權或債權投入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條 縣(市)區、開發區根據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要,結合本區域發展規劃招引科技團隊。
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團隊扶持一般經過發布公告、商務談判、專家評審、項目審查、投資決策、簽訂協議、資金注入等程序。科技團隊招引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第五條 市、縣(市)區、開發區委托國有投資機構或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為政府資金出資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科技團隊及其他投資主體共同簽訂股權投資協議或債權投入協議。
第六條 市、縣(市)區、開發區累計扶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其中市扶持資金原則上分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150萬元四個檔次。對蕪湖經濟發展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重點扶持團隊,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支持額度累計可突破2000萬元。科技團隊可疊加享受人才和科技創新相關政策,但不包括其他股權或債權激勵。
第七條 申請市扶持資金的科技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團隊帶頭人一般應取得博士學位,并取得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或在國內外知名企業和機構擔任高級職務3年以上,并具有自主創業經驗,熟悉相關產業領域和國際規則,有較強的企業經營管理能力。
(二)科技團隊成員應在3名以上(含3名),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豐富的管理經驗。一般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具有較強的專業創新能力或企業經營管理能力,成員間知識技能結構合理,擁有項目合作經歷或與創業項目關聯度較大。
(三)科技團隊創辦的公司在我市新注冊(含變更)3年以內,發展勢頭良好。
(四)市、縣(市)區、開發區扶持資金入股后,科技團隊持股不能少于公司總股本20%,其中現金出資不少于公司總股本的10%。科技團隊及其他股東現金出資不低于各級政府扶持資金的50%。科技團隊領軍人持股不少于公司總股本的3%。團隊成員3年內未經政府出資方同意,不得脫離公司或出讓所持有的股份。團隊領軍人在政府扶持資金未退出前,不得脫離公司或出讓所持有的股份。
(五)科技團隊攜帶的科技成果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所有權歸團隊個人所有或科技成果所有權人承諾轉讓給團隊個人;在簽訂股權投資協議或債權投入協議后的12個月內,知識產權作為團隊出資注入新注冊公司;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自扶持資金首筆款項撥付之日起18個月內轉化為產品并形成銷售收入。
(六)對技術水平高、市場潛力大、發展前景好的科技團隊項目,市屬國有投資機構或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可直接投資。
(七)市、縣(市)區、開發區支持每個科技團隊的投資入股或借款資金不少于150萬元。
第八條 科技團隊招引工作堅持公開、公平、擇優原則。工作程序如下:
(一)招引洽談。根據產業發展需求,面向全球推介創新創業扶持政策,與科技團隊進行交流洽談。
(二)團隊申報。科技團隊登陸“安徽政務服務網蕪湖分廳”(//wh.ahzwfw.gov.cn/)填報《蕪湖市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申報書》,并提供相應附件材料。
(三)技術評審。根據市、縣(市)區、開發區委托,市科技局組織或會同相關載體單位組織專家,對申報科技團隊項目的技術先進性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經市科技創新創業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反饋給各縣(市)區、開發區、市屬國有投資機構或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供決策參考。
(四)盡職調查。市、縣(市)區、開發區國有投資機構或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通過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從科技團隊基本情況與公司治理、業務等進行核查,形成盡調報告。
(五)投資決策。市、縣(市)區、開發區國有投資機構或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根據科技團隊項目洽談情況、技術評審意見及盡職調查情況,按照決策程序進行投資決策。
(六)項目實施。簽訂股權投資協議或債權投入協議,按協議約定撥付扶持資金。采用股權投入方式扶持的,科技團隊無形資產占比不高于投后總股本的30%。采用債權投入方式扶持的,由科技團隊創設公司與扶持資金出資人簽訂債權投入協議,并由科技團隊創設公司提供評估后的實物資產等值抵押,貸款利率按還款時的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推進項目實施,完成廠房、設備購買租賃等,形成生產條件和預期投資,實現科技成果轉化落地。
第九條 扶持資金獎勵形式主要包括上市獎勵、業績獎勵和回購獎勵等,兌現時限自扶持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0年。
(一)上市獎勵。科技團隊創辦的企業自市、縣(市)區、開發區扶持資金首筆款項撥付之日起60個月內(含60個月)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香港聯合交易所等成功上市(以正式發行之日為準),扶持資金所形成權益的70%獎勵給科技團隊成員,每延遲12個月(不足12個月按12個月計算)上市獎勵比例減少20%;5年內在“新三板”掛牌的,獎勵扶持資金在企業中所形成權益的30%,后續實現轉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仍按照上市的獎勵政策兌現。采用債權投入扶持的,剩余扶持資金退回國庫。
(二)業績獎勵。自市、縣(市)區、開發區扶持資金首筆款項撥付之日起的連續5個會計年度(含扶持資金增資協議簽署年度),科技團隊創辦的企業累計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土地使用稅及企業代扣代繳稅)達到扶持資金出資總額,獎勵扶持資金在企業中所形成權益的30%,每多完成的實繳稅金達到扶持資金出資總額的20%,增加10%獎勵,最高獎勵70%。采用債權投入扶持的,剩余扶持資金退回國庫。
(三)回購獎勵。自市、縣(市)區、開發區扶持資金首筆款項撥付之日起60個月內(含60個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計算),科技團隊有權按照投資本金及退出時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使用成本回購市扶持資金所占股權。
(四)對上述上市獎勵、業績獎勵、回購獎勵,科技團隊可任選且僅選一種獎勵方式。選擇期限最遲不得超過扶持資金到位之日后的60個月。
(五)市、縣(市)區、開發區扶持資金到位后5年內,銷售收入、上繳稅收連續3年增長20%以上的,可繼續申請扶持資金投資入股或債權投入扶持;銷售收入、上繳稅收未達到要求,但對我市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科技團隊,經市政府或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后,可繼續申請扶持資金投資入股或債權投入扶持。
第十條 獎勵政策兌現程序。科技團隊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及相關規定的條件下,按照附件資料要求完成申報材料。
(一)申請上市獎勵、業績獎勵和回購獎勵。科技團隊分別向簽訂股權投資協議的國有投資機構或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提出申請。國有投資機構或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對科技團隊創辦公司業績完成情況進行審核,按照管理權限,分別報經市政府或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批準,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扶持政策兌現,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二)對擬申報上市獎勵的科技團隊,允許科技團隊先申請執行回購獎勵,在滿足上市相關要求后,可以再申請兌現上市獎勵。其余政策原則上不允許同時享受。
第十一條 獎勵政策期滿但科技團隊所在企業不能滿足獎勵政策兌現條件時,由簽訂股權投資協議的國有投資機構或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組織相關機構進行全面清算審計。政府扶持資金所形成股權或債權由簽訂增資協議或借款合同的國有投資機構處置,處置后所得資金按市和縣(市)區、開發區投入比例優先償還市和縣(市)區、開發區扶持資金本金。對于發生違法違規事項、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與公司經營發展無關的消費等情形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從市和縣(市)區、開發區扶持的科技團隊中擇優推薦申報省科技團隊扶持資金。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負責科技團隊招引和落地服務工作,在資金、土地供給、基礎設施配套、工作和生活場所提供以及團隊成員配偶就業、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支持;市科技局負責科技團隊招引工作協調督查和技術先進性評審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資金保障和監督;市直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科技團隊服務工作;市和縣(市)區、開發區國有投資機構或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科技團隊項目投資工作。
第十四條 科技團隊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申請資助材料,所在縣(市)區、開發區要嚴格審查把關。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并按規定予以處罰,5年之內不接收其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共同解釋,自2020年度起施行。縣(市)區、開發區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蕪湖市重大招商項目“一事一議”實施辦法
為促進全市重大招商項目的引進,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規范審定程序,制定本辦法。
首先條 重大招商項目標準
(一)工業大項目標準。工業大項目是指符合我市產業導向的汽車及汽車零部件、電子電器、材料、電線電纜等主導產業項目,機器人及智能裝備、新能源汽車、現代農機、航空產業、微電子、新型顯示、軌道交通裝備、新材料、節能環保裝備、大健康、產業互聯網及共享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
1.新引進投資總額(指固定資產,下同)20億元以上的單個工業項目;投資總額5億元以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主導項目投資總額10億元以上且產業鏈上多個配套項目投資總額合計達30億元以上的,視為一個工業大項目(外資項目按1美元:7元人民幣換算,下同)。
2.現有存量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或擴產新增的投資總額達到上述標準的,可視為新引進工業大項目。
(二)現代服務業大項目標準。投資總額5億元以上的各類文化元素的主題公園、旅游休閑、體育設施、醫療衛生、健康養老、現代物流、省級區域以上總部經濟等項目;在蕪用工人數達500人以上,或年營業收入(交易額)達20億元以上的跨境電商、直播電商、新媒體、大數據、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等項目。
(三)現代農業大項目標準。投資總額1億元以上現代農業類大項目。
第二條 符合上述標準且需市級財政支持的重大招商項目,視項目未來年度繳納稅收、投資強度、產業帶動、安排就業等方面貢獻,通過“一事一議”審議流程給予政策支持。其他成長性高、帶動力強、地方貢獻大的項目,經重大招商項目政策審定小組審定后,也可按“一事一議”原則確定支持政策。
第三條 市政府政策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權投資(基金)、“貸轉補”、財政金融產品和事后獎補等方式。
前款中符合市投委會決策范圍內事項的決策程序不適用本辦法,按照《蕪湖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程序執行。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重大招商項目政策審定小組,組長由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辦公室設在市投資促進中心,邀請有關專家擔任顧問,成員由市發改委、經信局、科技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司法局、商務局、投資促進中心、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生態環境局、建投公司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重大招商項目政策審定小組成員相對固定,并可根據項目需要相應增加。具體工作由市投資促進中心會同市財政局承辦。
第五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與外來投資者商談重大招商項目投資優惠政策時,涉及需要市政府給予政策支持的,應嚴格按照盡職調查、專家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決策的程序依法依規推進。
1.盡職調查: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投資方和項目進行審慎調查,對投資方的資產和負債情況、經營和財務情況、法律關系以及所面臨的機會與潛在的風險進行的一系列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
2.專家評估:根據項目評估實際需要,組建有產業、技術、財務、安全、環保等領域專家,對項目進行專家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
3.合法性審查:由本級合法性審查機構對招商意向協議文本進行合法性審查。
4.集體決策:招商意向協議文本須提交本級常務會議或黨工委會議集體研究審定。
第六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的重大招商項目需市政府給予的支持政策,由縣(市)區、開發區將招商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估意見及招商意向協議文本(須經本級合法性審查機構審查)、需市級層面給予政策的請示報告等材料報送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政策審定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 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政策審定小組召開政策審定會,各成員單位對需市級層面給予政策的事項進行集體審議,提出政策審定意見或政策修改建議,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字確認后報小組辦公室;小組辦公室匯總各成員單位意見后,形成政策審定結論,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總投資額大于20億元、市級財政補貼大于5億元,且有重大政策創新的招商項目,在市政府常委會議研究同意后,按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按規定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并向市政協常務委員會通報。
第八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結合市級政策支持意見完善協議文本,負責與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合同須約定投資強度、投資建設進度和稅收指標,并明確違約責任條款。需市政府簽訂合同,按照市政府相關程序處理。
第九條 市本級組織洽談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由牽頭單位參照上述程序執行。
第十條 符合《蕪湖市招商引資合同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招商引資合同,按規定報市司法局備案,同時開展招商引資合同履約監管;各縣(市)區、開發區須在項目建設期、竣工期、投產期開展項目評估和監管工作。
第十一條 扶持政策資金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和縣(市)區、開發區分別承擔。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發展重點,自行制定“一事一議”具體政策標準。綜合保稅區以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公共扶持政策由所在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投資促進中心、市財政局共同解釋,自印發日起施行。
蕪湖市促進新型工業化若干政策規定
為深入實施五大發展行動計劃,推動我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實施以下若干政策。
一、適用范圍
1.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納稅、且申請項目在本市范圍內組織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信息化企業(不含采礦業和電力、電熱、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企業)。
2.對新引進重大項目建設、存量企業實施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按照《蕪湖市重大招商項目“一事一議”實施辦法》執行。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高端制造。
1.支持企業技術改造。鼓勵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含當年“小升規”企業)實施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政策的設備更新、技術升級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2020年內投產的技術改造項目,不設投資門檻,12月底前投產的給予設備投資額10%獎補,每提前一個月投產,獎補比例提高0.5個百分點,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補助資金分級負擔,市屬項目由市本級承擔,其他項目按比例分擔。鼓勵企業爭取上級政策資金,對同一項目爭取制造強省獎補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補齊,并按省級獎補資金的20%加計獎勵。
2.支持首(臺)套裝備認定。通過省級以上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的工業企業,按照成套技術裝備、單臺設備、關鍵部件三種類別,給予省獎勵資金的20%配套資金支持。獲得省級認定且未獲得省級獎補的單價(或貨值)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其單價(或貨值)的15%給予獎補;單價(或貨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其1000萬元(含)以內價值的15%加上超出1000萬元價值部分的10%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支持智能制造。
3.支持企業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對獲得省級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給予省級獎勵資金的20%一次性補助。
(三)支持綠色制造。
4.支持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對獲得國家級綠色供應鏈的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補。
5.支持企業提升綠色制造水平。鼓勵工業企業實施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清潔生產等技術改造,按照“以獎代補”方式給予資金支持。具體獎勵標準按照《蕪湖市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四)支持服務型制造。
6.對首次列入國家級和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平臺)的,按省級獎勵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
7.支持工業設計產業轉型升級,提高工業設計成果轉化率。對成功承辦省級以上工業設計大賽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五)支持精品制造。
8.支持企業參加“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傳活動,對企業在中央媒體進行“安徽工業精品”宣傳的,在省級獎補的基礎上,再按照宣傳推廣費的30%給予獎補。
9.對首次獲得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培育企業、單項冠軍產品的,按省級獎勵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
10.對新認定的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標準化示范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助。
(六)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11.鼓勵新引進工業項目。對符合《蕪湖市投資導向目錄》的新引進工業項目,根據項目對區域的帶動作用、技術先進性、管理水平、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可給予項目單位不超過投資額5%的投資補助支持,較大的項目投資補助比例不超過10%。補助資金分級負擔,市屬項目由市本級承擔,其它項目由引進項目的載體單位承擔。
12.支持企業兼并重組。對并購重組我市企業或我市企業并購外地企業,經認定符合產業政策,且項目實施地在本市,并購涉及的交易額超過200萬元的,對并購重組后的企業給予并購金額5%的獎補,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本市企業實施境外企業并購,其獲取的新技術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且在市內轉化投資新建項目的,按并購標的額的5%、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進行補助,對于超出3000萬元或者補助數額較大的,參照“一事一議”政策辦理。補助資金分級負擔,市屬項目由市本級承擔,其它項目由引進項目的載體單位承擔。
13.支持企業做大做強。對2020年上半年產值增長10%以上且全年增長30%以上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可由同級財政按不低于地方經濟貢獻增量的50%予以獎補;
加快培育規上工業企業。對2020年內新增入庫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在縣市區已有獎勵標準基礎上,市級財政再加計50%獎補;
鼓勵龍頭企業做大做強。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10億元、50億元和100億元的,增幅超過當年全市規上工業企業平均增長水平且當年盈利的,市級財政分別給予企業管理團隊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獎勵。
14.引導“專精特新”發展。開展市級“專精特新”企業認定。對認定為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省認定的成長性小微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和專精特新冠軍,按省級獎勵的20%給予一次性獎補。
(七)支持數字經濟產業發展。
15.鼓勵兩化融合示范引領。對新通過國家級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標準評定的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補。
16.支持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對首次進入全國電子信息百強和首次進入安徽省重點電子信息企業名單的企業,對入選省級優秀智能硬件產品的企業,給予省獎勵資金的20%配套資金支持。
17.培育工業互聯網試點示范。對入選省級優秀企業級、行業級工業互聯網(云)平臺、省級工業互聯網優秀解決方案、省級“網效之星”的企業分別給予省獎勵資金的20%配套資金支持。
18.支持工業互聯網平臺發展。對新入選長三角G60科創走廊工業互聯網標桿園區、標桿工廠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入選長三角G60科創走廊推薦目錄的工業互聯網平臺、專業服務商分別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19.培育引進5G企業。對于企業設備及軟件投入不低于300萬元的5G基帶芯片、射頻器件、濾波器、物聯網(IoT)芯片等5G產業鏈核心產品生產項目,給予設備及軟件投資15%的獎補,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20.促進“5G+工業互聯網”應用。引導企業深化5G在工業視覺檢測、工業AR(增強現實)/VR(虛擬現實)、無線自動化控制、云化機器人等場景的融合應用。對新獲批國家級或省級“5G+工業互聯網”試點示范、典型應用、優秀案例及解決方案等企業,按照與省政策不重復享受原則,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補。
21.推進企業內外網改造。鼓勵企業運用5G等新興技術實施內外網改造,支持企業開展內外網改造與創新應用、5G網絡改造及典型場景應用、標識解析體系建設,對于投入不低于100萬元的內外網改造項目給予設備及軟件投入20%的獎補,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2.支持信息消費發展。對新認定為省級信息消費體驗中心的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為省級智慧健康養老應用示范的單位,給予20萬元一次獎補。
三、附則
23.本規定政策體系內的各項政策與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同一企業的同一設備、同一項目補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項獎補政策,不得重復申報。享受 “一事一議”政策的企業和其它經營主體、項目,不享受本政策體系內的其他投資補助類扶持政策。本政策內省級稱號的推薦均應先取得市級同類稱號的認定。
24.除已明確由市、縣(市)區(開發區)級財政分別承擔的項目外,獎補資金由市與縣(市)區(開發區)兩級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承擔。其中,市與縣(含無為市、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灣沚區、繁昌區)按2:8比例、市與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按4:6比例承擔。
25.對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擠占獎補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27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6.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共同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自2020年度起施行。
蕪湖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政策規定
一、適用范圍
1.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納稅的企業、組織。
2.對新引進現代服務業大項目,按照《蕪湖市重大招商項目“一事一議”實施辦法》執行。
二、綜合性政策
3.每年市財政安排一定專項資金,用于兌現現代服務業政策獎補。(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4.鼓勵現代服務業企業進行融資。自2018年起,對智慧物流、多式聯運綜合物流樞紐、軟件業、工業設計、工業互聯網、文化旅游、健康養老現代服務業企業當年新融資過程中產生的貸款利息進行補助,按企業實際貸款年限計算,同一企業最多支持3年,每年按貸款利息的50%給予補助,補助上限為300萬元。(牽頭單位:市發改委)
5.支持服務業集聚區發展。服務業集聚區當年獲批國家級服務業示范園區,一次性獎勵300萬元;當年獲批省級服務業示范園區,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當年獲批省級服務業集聚區,一次性獎勵50萬元。主要用于集聚區規劃編制和公共服務平臺及重點項目建設。(牽頭單位:市發改委)
6.支持供應鏈、工業設計、人力資源、檢驗檢測等生產性服務業集群化、平臺化、融合化發展。該類公司服務于市制造業企業的服務額首次達到2000萬元、5000萬元、2億元及以上的,分別給予5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的獎勵。(牽頭單位:市發改委)
7.自2020年1月1日起,對新注冊的現代物流、軟件和信息技術、工業設計、工業互聯網和檢驗檢測等5類生產性服務業企業,給予租賃辦公用房(檢驗檢測機構含設備用房)租金補貼,前3年補貼100%,后2年補貼50%,補貼面積最多不超過3000平方米,單個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牽頭單位:市發改委)
8.鼓勵現代服務業企業(園區)重大項目爭取上級資金。對當年爭取到國家、省級項目資金的,市級財政按爭取資金額度的20%(含市級配套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牽頭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三、金融業扶持政策(牽頭部門:市金融局)
9.新引進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省級政府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中銀行業指區域性總部銀行)、符合一定條件并經認定的金融專業服務機構等,自開業年度起前兩年,每年對上述機構按當年其營業收入的4%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10.對在我市注冊并備案,管理基金規模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且以貨幣出資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基金首期到位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基金管理機構首期到位資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同一管理公司或管理企業管理兩只以上基金的,到位金額可以是其所管理基金的合計數),給予以下支持政策:
(1)經營補貼。基金管理機構自實現首先筆收入起五年內,每年由所屬載體單位按其所管理基金實收資本2‰的金額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其當年營業收入的5%。基金自獲利年度起五年內,每年由所屬載體單位按不超過其實現利潤的5%給予獎勵。如為有限合伙制企業,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紅,五年內每年按不超過實際分紅部分的6%給予獎勵。
(2)對于落戶我市的基金管理機構購置的辦公用房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500萬元;新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給予租金補貼,前3年補貼100%、后2年補貼50%,補貼面積最多不超過3000平方米,單個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投資市企業補貼。對在市投資超過其實際規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資額的1%予以基金管理機構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1.經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貸款小于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貸款,按其取得上述貸款利息收入的6%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其對地方財政的貢獻。
12.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無還本續貸”獎勵資金。對上一年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開展“無還本續貸”業務的,給予前五名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年度“無還本續貸”貸款累放金額較年初增加金額的0.3% 給予獎勵,單個金融機構不超過50萬元。
13.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信用貸”獎勵資金。對上一年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開展“信用貸”業務的,對貸款額前五名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年度“信用貸”貸款余額較年初增加金額的0.3% 給予獎勵,單個金融機構不超過50萬元。
四、現代物流業扶持政策(牽頭部門:市發改委、市商務局)
14.鼓勵引進現代物流企業(園區)。世界100強物流企業、國內50強物流企業、5A級物流企業、已上市物流企業在我市新設立總部、區域總部的法人企業,經認定,按其首次繳納稅收起止12個月給予其對地方經濟貢獻的50%一次性獎補。
15.鼓勵現代物流企業做大做強。對物流企業營業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且入庫稅金達100萬元的,按當年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部分的40%給予一次性獎勵;首次達到5000萬元且入庫稅金達300萬元的物流企業,按當年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部分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首次達到1億元且入庫稅金達500萬元的物流企業,按當年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部分的60%給予一次性獎勵;首次達到5億元且入庫稅金達1500萬元的物流企業,按當年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部分的7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對當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5億元、1億元的物流信息平臺性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個企業同一臺階只可申報一次)。
16.支持現代物流企業信息平臺建設。對物流企業投資建設的物流信息平臺投資額達500萬元以上的,按項目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17.支持現代物流企業品牌培育。對新晉升或完成國家復審的國家3A、4A和5A級的物流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補(每個企業同級只可申報一次)。
18.支持指定口岸擴大進口規模。對在蕪湖指定口岸進境上岸且進口業績體現在我市的進口企業,由財政給予物流費用補助,按進口貨值1美元給予0.05元人民幣的標準執行;市與縣(含無為市、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灣沚區、繁昌區)按2:8比例、市與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按4:6比例承擔。支持進口肉類指定口岸運營企業健康發展,市財政按進口貨值每1美元補貼0.05元人民幣,補貼總額不超過150萬元人民幣。進口木材運營商參照此標準執行。
19.支持快遞業快速發展。按照《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快遞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蕪政辦〔2017〕46號)執行。
20.鼓勵空港、鐵路、港口以及高效智能化現代物流企業投資。對新建投資額(不含土地款,下同)3000萬元(含)以上的物流項目,當年投資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分檔獎勵:1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給予2%獎勵;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給予3%獎勵;1億元以上的,給予5%獎勵。每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1.鼓勵農村物流網點建設,支持快遞進村。2019年起,在我市行政村及符合條件的自然村設置物流(快遞)網點,正常運營滿1年,固定經營場所不低于20平方米(快遞網點不低于15平方米),具有監控、消防等安全設施及必備的操作平臺的企業或個體經營戶,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22.鼓勵冷鏈物流企業做大做強。對冷鏈物流企業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00萬元且入庫稅金達到50萬元的,按當年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部分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首次達到2000萬元且入庫稅金達100萬元,按當年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部分的60%給予一次性獎勵;首次達到5000萬元且入庫稅金達150萬元的物流企業,按當年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部分的70%給予一次性獎勵;首次達到1億元且入庫稅金達300萬元的物流企業,按當年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部分的80%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企業同一臺階只可申報一次)。
23.加大城鄉冷鏈物流設施建設力度。對新建或改擴建投資額2000萬元(含)以上的冷鏈物流項目(冷藏車需用于本企業業務運作,不支持企業及企業集團集中采購模式),當年投資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分檔獎勵;1000萬元至5000萬元(不含)的,給予5%獎勵;5000萬元至1億元(不含)的,給予8%獎勵;1億元以上的,給予12%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五、文化旅游業扶持政策(牽頭部門:市文旅局)
24.支持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建設。重點支持累計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園區入駐文化企業超過30家且占園區企業總數60%以上的,按項目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鼓勵文化、旅游企業落戶。對來蕪投資入駐園區的文化、旅游企業,用工達20人(含)以上的,可優惠提供辦公用房作為經營場所,并給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內部裝修補助,補助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對投資額5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10萬元以上的重點文化、旅游企業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前三年按租金的50%給予補貼。
25.支持文化與旅游融合項目。鼓勵利用老廠房、老建筑、舊民居等資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與內涵的休閑街區(園區)、特色村鎮、旅游度假區、旅游景區,累計投資3000萬元以上、規劃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項目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400萬元。對新引進的旅游項目(非一事一議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相關費用)超過2000萬元,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4A級及以上景區直接投資的旅游新業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相關費用)超過1000萬元的;或新增、改造游樂設備超過200萬元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6.扶持旅游企業創強創牌。當年對新評定為國家5A級、4A級旅游景區,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國家級和省級旅游度假區,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通過省級文化旅游名縣、特色旅游名鎮、特色旅游村和休閑旅游示范點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27.強化旅游品牌形象宣傳。在省內、省外市級衛視及以上廣播、電視等官方媒體或高鐵冠名中進行“歡樂蕪湖”旅游品牌形象宣傳推廣的,分別給予廣告宣傳費用40%的一次性補助,累計不超過50萬元。貫徹落實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加強長三角區域城市合作,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鐵站進行“歡樂蕪湖”旅游品牌宣傳推廣的,給予廣告宣傳費用40%的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8.培育龍頭企業。對被國家相關部門新認定為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及被國家相關部門新認定為國家級示范基地的企業,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被省級相關部門新認定的省級文化產業園區及被省級相關部門新認定為省級示范基地的企業,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9.獎勵原創影視、網絡視聽、動漫作品。在本市登記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且用工達20人(含)以上的影視制作企業,在我省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立項(備案)、生產的原創動漫作品,在中央電視臺、省級電視臺(不含數字收費頻道)黃金時段首播的,二維產品分別按每分鐘1000元、500元,三維產品分別按每分鐘2000元、1000元,給予一次性獎勵,每部作品最高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在全國院線上映的原創動畫電影,每部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年度內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50萬元。原創動漫以外的影視作品,在中央電視臺、省級電視臺(不含數字收費頻道)黃金時段首播的,按每分鐘800元、400元給予一次性獎勵,每部作品最高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在全國院線上映的原創電影,每部給予3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年度內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50萬元。在國內重點網絡平臺(優酷土豆、樂視網、愛奇藝、搜狐視頻、騰訊視頻、PPTV聚力等)首播的影視作品,按每分鐘500元給予一次性獎勵,每部作品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于我市影視制作企業在本市內舉辦原創電影首映式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申請獎勵的主體必須為在《電影片公映許可證》或《電視劇發行許可證》)中排名首先的出品單位或制作機構。
30.獎勵原創網絡游戲產品。在我市登記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具有游戲開發發布資質且正式員工20人(含)以上的游戲企業,開發生產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正式上線運行的原創網絡游戲產品,每款給予10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年度內獎補累計最高不超過20萬元。
31.在A級旅游景區、歷史文化街區(村落)和文化產業園區等內部新建非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且正常開館1年,展廳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內的,一次性給予400元/平方米的補貼;對展廳、閱覽廳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含)的,其超出部分按照6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貼,最高限額不超過150萬元;利用閑置房產、歷史建筑、名人故居舊址、商業老字號、工業遺產以及傳統鄉土建筑改建成非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且正常開館1年,一次性給予200元/平方米的補貼,最高限額不超過40萬元。
32.扶持住宿業發展。對當年新評定為國家五星級、四星級旅游飯店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40萬元、20萬元。對床位數超過300張,設有歡樂蕪湖旅游商品專區,蕪湖旅游商品種類超過10個,持續經營1年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床位數超過300張,設有蕪湖旅游產品宣傳服務點,配備2人以上專兼職宣傳咨詢人員,并與旅行社、蕪湖景區簽訂銷售合作協議,持續宣傳服務1年以上的,一次性獎勵6萬元。對成功引進或加盟品牌鄉村民宿,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鄉村民宿,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評為金宿級、銀宿級的鄉村旅游民宿,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33.旅游新業態獎勵。對新評定為省級及以上研學旅行、健康旅游等相關旅游新業態品牌,一次性獎勵5萬元,同一申報主體當年獲多個品牌不重復累計獎勵。
34.對新進入年度全國百強旅行社、全省十強旅行社,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一次性獎勵。
35.對在國內、外市場積極推廣“歡樂蕪湖”旅游產品,招徠游客游覽我市兩個以上收費景點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旅行社,年接待境內游客量達到0.5萬人以上的,給予10元/人的獎勵,最高不超過40萬;年接待境外游客量達到0.2萬人以上的,給予20元/人的獎勵。對旅行社組織蕪湖人游蕪湖,招徠游客游覽兩個以上收費景點,年接待游客量達到1萬人以上的,給予8元/人的獎勵。對旅行社一次組織200人(含)以上旅游團隊以高鐵、動車形式來我市游覽兩個以上收費景點,在我市住宿1晚的給予2萬元獎勵,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給予3萬元獎勵。對旅行社組織游客以國內旅游包機形式(100人以上)來我市游覽兩個以上收費景點,在我市住宿1晚的給予4萬元/架次獎勵,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給予6萬元/架次獎勵;組織國際旅游包機的,給予6萬元/架次獎勵。對旅行社組織自駕車團隊來我市游覽兩個以上收費景點,組織20輛車60人(含)以上并在我市住宿1晚的一次性獎勵4000元,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0元;組織40輛車100人(含)以上并在我市住宿1晚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5萬元。
36.動漫創業大賽獲獎項目落地轉化扶持。對參加團市委承辦的青年動漫創新創業大賽、取得相應等次并在我市落地轉化的獲獎項目,按照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分別給予30萬元、9萬元、3萬元支持,分3年撥付。
37.夜間文旅消費品牌扶持。對獲得省級夜間文旅消費品牌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級夜間文旅消費品牌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于現場表演本土歷史文化題材原創演藝項目(每年不低于40場,每場演出時長不少于40分鐘)的A級景區,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38.推進“智慧旅游”建設。對A級旅游景區開發并運營符合要求的智慧旅游系統,包括游客承載量實時發布、門票預約、視頻監控調度平臺等,給予15萬元一次性獎勵。
六、服務外包業扶持政策(牽頭部門:市商務局)
39.鼓勵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對納入商務部服務外包業務管理和統計系統的服務外包企業,當年離岸執行金額總額達到25萬美元以上且在全市排名前三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
40.鼓勵引進服務外包企業。對當年新引進的全球100強服務外包企業,且納入商務部服務外包業務管理和統計系統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當年新引進的其他服務外包企業,且納入商務部服務外包業務管理和統計系統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七、電子商務扶持政策(牽頭部門:市商務局)
41.著力引進電商龍頭企業。對當年新落戶于我市的在線銷售額達5億元的電商企業,在我市購置自用辦公用房、合同經市投資促進中心備案的,按購買面積給予1000元/平米一次性購房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在我市自建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建安費用的10%給予一次性建房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42.鼓勵支持電商產業示范園區發展。對2020年度新獲國家級、省級、市級“電子商務示范園區(基地)”的,分別給予園區(基地)運營方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43.扶持電商企業帶動農產品銷售。鼓勵電商企業銷售市農產品,按其年銷售額給予分檔補助:達1000萬元、5000萬元和1億元的,依次給予4萬元、15萬元和30萬元的一次性銷售補助。
八、軟件和信息服務業扶持政策(牽頭部門:市發改委、市經信局)
44.支持軟件產業發展。對首次進入全國軟件百強的企業和首次進入安徽省重點軟件企業名單的企業,給予省獎勵資金的20%配套資金支持。
45.支持軟件企業開拓市場。對采購使用本年度內自主開發的軟件產品,用于企業研發、生產等環節的,給予采購使用企業實際采購軟件產品價格的10%資金獎補,同一軟件產品最多不超過三家企業申報,每家采購使用企業獎補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46.支持軟件企業發展壯大。對于年度銷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分別給予企業管理團隊最高不超過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上一個臺階獎勵一次。
47.支持“企業登云”。鼓勵企業采購使用云計算服務,首先年對使用云計算服務按實際支出的80%予以財政補貼,第二年予以60%的財政補貼,第三年予以40%的財政補貼,單個企業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48.支持優秀軟件和信息技術企業引進工程。首次在蕪設立區域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發中心的國內外軟件和信息技術企業及研發機構,對新建辦公用房基礎設施或購置現有辦公用房的,給予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款)或購置費10%補助,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九、工業設計及產品檢驗檢測(牽頭部門:市經信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49.鼓勵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和知名設計大師、設計機構來我市設立工業設計機構。對新引進的知名設計機構(公司)分支機構、知名設計大師、學者工作室,設立2年以上(含2年)、服務企業5家以上的,經第三方評估確認,給予分支機構30萬元、工作室20萬元的獎勵。
50.工業設計服務企業設備(不包括交通工具)、軟件等年投資額達100萬元(含)以上的,按其投資額的10%給予資助。
51.工業設計服務企業年服務收入首次達到30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含)以上的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2.當年對新建的國家級產品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實際到位固定資產投資額的8%給予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800萬元。
53.當年對新建省級產品檢驗檢測企業(機構)(含產業計量中心)投資總額(不含土地款)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150萬元一次性獎補。
54.產品檢驗檢測企業(機構)當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500萬元的,給予營業收入5%的一次性獎勵;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00萬元的,給予營業收入6%的一次性獎勵;營業收入首次突破20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營業收入10%的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55.省內外龍頭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在蕪設立分支機構,落戶并正常運營滿1年的(十三五期間),一次性給予落戶費50萬元。檢驗檢測機構通過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三合一認證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補;通過其中之一認證的,給予3萬元一次性獎補。促進檢驗檢測機構參與國際交流,每年達成1個以上國際檢測認證實驗室互認的,給予該機構50萬元一次性獎補。
56.對新落戶國家檢驗檢測高技術服務業集聚區(安徽)蕪湖園區的檢驗檢測機構(企業),享受上述各項獎補政策上浮20%優惠補助。
十、廣告業扶持政策(牽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
57.支持申報中國CNAAⅠ、CNAAⅡ廣告企業證明商標。對首次認定為中國CNAAⅠ、CNAAⅡ廣告企業證明商標的廣告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10 萬元獎勵。
十一、知識產權服務業扶持政策(牽頭部門:市市場監管局)
58.知識產權公共信息服務機構(運營機構)、專利代理機構等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其當年知識產權服務營業收入首次突破300萬元的,給予營業收入2%的一次性獎勵;首次突破500萬元的,給予營業收入2%的一次性獎勵;首次突破1000萬元的,給予營業收入3%的一次性獎勵;首次突破1500萬元的,給予營業收入3%的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二、健康服務業扶持政策(牽頭部門:市衛健委、市民政局)
59.對社會資本舉辦護理院、安寧療護中心等主要以康復護理、臨終關懷為主的醫療機構,給予每張床位1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對社會資本舉辦兒科、康復、護理、中醫、精神病等專科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后,床位數在300張以下(不含300)的二級醫療機構,按每張床位2000元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床位數在300張以上(含300)的二級醫療機構和三級醫療機構,按每張床位5000元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十三、會展經濟扶持政策(牽頭部門:市貿促會)
60.凡展會承辦單位通過市場化運作,在蕪湖舉辦的全國性、區域性或者符合我市產業政策的展會,規模達200個標準展位的,按5萬元/次給予補助;達300個標準展位的,按10萬元/次給予補助;達500個標準展位的,按20萬元/次給予補助;超過500個標準展位的,每增加500個標準展位,再獎補10萬元。
61.對積極引進來蕪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巡回展的主辦單位(主要承辦單位),按照展會規模進行獎勵,規模達300個標準展位的,按20萬元/次給予獎勵;達500個標準展位的,按30萬元/次給予獎勵;超過1000個標準展位的,按50萬元/次給予獎勵。
62.對國家、省、市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參加的展會,境內展會每個企業每次補助1萬元,境外展會每個企業每次補助2萬元。最高各補助兩次。
十四、教育培訓(牽頭部門:市教育局)
63.鼓勵舉辦高品質民辦中小學。舉辦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在批準辦學的三年內,投資額(基礎建設、設備投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按照實際投資額(基礎建設、設備投入)的2%標準獎補,累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補資金用于學校發展(其中市屬學校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64.鼓勵發展高質量職業教育。支持認定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辦學水平“A”、“B”學校,對認定為“A”類的學校,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B”類的學校,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用于學校發展(其中市屬學校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十五、人力資源(牽頭部門:市人社局)
65.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服務招商企業就業。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服務招商企業招用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50人次以上的,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按照每人16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協助招商企業招引年薪在20萬元以上企業高管的,簽訂12個月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按照每人2萬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發人力資源服務平臺,平臺研發上線運營實現本地10家以上企業服務的,經認定后,給予平臺開發費用50%的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66.支持人力資源產業園區發展。對被認定的市級人力資源產業園的,給予園區50萬元的建園補貼,分5年撥付。
十六、附則
67.本意見所稱的“知名”,是指全國行業200強企業或省內行業排名前20強企業,以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或行業協會發布的權威排序為準。
68.對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擠占獎補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69.本規定政策體系內的各項政策與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鼓勵企業爭取上級政策資金,對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補齊,并按省級獎補資金的20%加計獎勵。同一企業的同一設備、同一項目補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項獎補政策,不得重復申報。享受 “一事一議”政策的企業和其它經營主體、項目,不享受本政策體系內的其他投資補助類扶持政策。
70.除已明確由市、縣(市)區(開發區)級財政分別承擔的項目外,本規定涉及的獎補資金獎補資金由市與縣(市)區(開發區)兩級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承擔。其中,市與縣(含無為市、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灣沚區、繁昌區)按2:8比例、市與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按4:6比例承擔。
71.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發改委、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度起執行。
蕪湖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政策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的意見》(皖政〔2015〕48號),支持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建設,支持我市機器人及智能裝備、現代農業機械、新能源汽車、航空、微電子及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重大新興產業基地(集群)升級,支持我市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建設以創新為引領的現代化產業體系,制定本政策。
首先條 支持企業快速發展。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不含當年新入規企業)當年產值增速高于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產值平均增速達20%-50%(含20%)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高于50%-80%(含50%)的,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高于80%(含80%)以上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第二條 支持企業規模上臺階。 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制造類企業產值當年首次突破0.5億元、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及以上的,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 鼓勵新建項目投資。當年新開工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基建項目,按當年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款)的20%給予補助(當年11月份及之前前開工的,則按20%給予補助;若12月開工的,則可累計至下一年合并按首先年計算,按20%給予補助),第二年按15%給予補助,第三年按10%給予補助,連續補3年。
第四條 支持企業實施并購。支持企業實施并購或技術引進。基地企業成功并購或通過技術引進方式擁有核心技術、重大發明專利和知名品牌的國內外企業,取得目標企業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控制權,總部在蕪或并購項目回歸蕪湖的,按照并購標的額的20%進行補助,單項并購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對通過并購或技術引進方式所發生的委托盡職調查、法律咨詢、會計評估等費用,給予50%事后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支持企業購買先進技術成果并在蕪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上年度實際支付額的20%給予補助,最高100萬元。
第五條 提升創新服務水平。除市政府另有規定外,當年對國內知名高校、國家級科研院所在蕪建立公共研發、產品檢驗檢測機構的,每年按其研發費用的不高于50%比例給予資金補助,連續補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人工智能產業創新發展。當年對列入省政府人工智能政策支持的智能傳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裝備等項目,按照關鍵設備和系統軟件投入的20%給予補助,支持資金省與市按1:1配套。對列入省政府人工智能政策支持的企業、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建設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務平臺和共性技術平臺,支持資金省與市按1:1配套。
第七條 支持項目列入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庫。對列入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庫,并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按省與市1:2比例配套。
第八條 支持產業鏈招商。堅持以商招商,鼓勵集群內龍頭、骨干企業牽頭引進集群配套、強鏈補鏈項目,對當年引進機器人及智能裝備、新能源汽車、現代農機、通用航空、微電子五個重點產業以及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重大新興產業基地(集群)范圍內、3年內累計實際投資5億元(含)以上且當年實到注冊資本1000萬元(含)以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制造類項目,分別給予項目實施主體和牽頭引進的企業(指引進市外項目的招商企業)獎勵,其中,5億元及以上、20億元以下的,分別獎勵100萬元;2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分別獎勵200萬元;50億元及以上的,分別獎勵300萬元。項目投產后,先兌現30%獎勵資金;項目達產后,再兌現70%獎勵資金。資金獎勵到所在縣(市)區,由縣(市)區制定具體獎勵方案。
第九條 降低企業啟動成本。在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組織實施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建戰略性新興產業用地項目,當年按所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地方實得部分給予等額補助。當年對購買自用生產性辦公用房的項目,按不高于實際交易金額的3%給予等額補助。當年租賃政府性資產用于生產經營用房的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金全額補貼。租賃非政府性資產用于生產經營用房的企業,按照不超過其實際繳納租金標準的80%,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金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市外企業遷入基地的項目,根據項目實際發生搬遷、裝修、設備安裝調試等費用給予50%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
第十條 支持關鍵創新產品。對通過省級以上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的基地企業,按照成套技術裝備、單臺設備、關鍵部件三種類別,給予省獎勵資金1:1配套資金支持。對基地重點企業通過自主研發、項目引進等方式,取得國家級各類認證的核心產品給予最高不超過600萬元獎勵支持,并可根據取證進度分階段兌付。
第十一條 鼓勵各縣(市)區、開發區制定基地發展政策。對核心區載體單位制定的專項支持政策或非核心區載體單位可比照核心區載體單位的專項支持政策制定同類政策,需要市級給予配套支持的,報經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市財政給予40%配套補助,不重復享受政策。
第十二條 相關項目在享受省、市各項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鼓勵企業爭取上級政策資金,對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補齊,并按省級獎補資金的20%加計獎勵。下放市級政策審核兌付決策權限。根據管理權限和屬地原則,各縣(市)區、開發區在本政策規定范圍內,對稅收級次歸屬縣(市)區、開發區的企業,由縣(市)區、開發區負責受理、合法性審查、決策、兌付獎補資金,并對審核兌付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各縣(市)區、開發區在支持政策上可能出現的超出規定標準的增量部分,以及自行決定放寬認定條件造成的政策支持增量,由各縣(市)區、開發區自行承擔。
市財政局根據各縣(市)區、開發區政策兌付資金需求申請、資金撥付情況、專家評估意見、決策文件等,及時預撥資金,次年會同市發改委對各縣(市)區、開發區政策兌付資金市級承擔情況組織清算。對機器人及智能裝備、新能源汽車、現代農業機械、通用航空等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的核心區載體單位,市財政加強資金調度支持力度,優先使用省級獎勵資金。同時進一步強化核心區載體單位在基地建設考核評估的主體責任,對照年度考核評估指標推進各項工作。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發改委(戰新辦)、市財政局共同解釋,自2020年度起施行。
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的若干政策規定
為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補上“三農”領域突出短板,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確保脫貧攻堅戰圓滿收官,根據《中共蕪湖市委蕪湖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抓好“三農”領域重點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的具體舉措》(蕪市發〔2020〕8 號)和蕪湖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2020 年農業農村重點工作,支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蕪湖大米等農業五大產業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1.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其他單位,不分所有制及隸屬關系。
2.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貧困戶就地就業的申報類農業項目或在本市區域內建檔立卡的農村貧困戶創業就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
3.對新引進現代農業大項目,按照《蕪湖市重大招商項目“一事一議”實施辦法》執行。
二、扶持政策
(一)促進五大產業發展。
4.對市級以上(含市級)休閑觀光農業園區當年建設的林果業、設施農業、蔬菜水果觀光采摘業及休閑農業新業態等項目,面積達到100畝以上的,每畝一次性獎補不超過800元。
5.圍繞“蕪湖大米”生產、生態休閑農業發展,創建綠肥種植示范片20個。在長江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15公里以內或休閑農業生態區創建示范片,要求每個示范片綠肥種植連片面積500畝以上,驗收達標后給予實施示范主體每畝100元補助。
6.推進現代種業發展,對我市種子企業在海南建立育種可研基地并列入省財政支持的,市級財政配套補助每畝1500元;對成功創建國家級區域性良種繁育基地的,給予一次性獎補30萬元。
7.支持長三角休閑食品原料生產基地建設。支持包括青梅、薄殼山核桃、草莓、藍莓、瓜蔞子等果蔬休閑食品原料生產基地建設,對新增休閑食品原料連片種植面積200畝以上(其中草莓等草本植物種植面積50畝以上),一次性給予補助100元/畝。
8.扶持稻漁綜合種養。新建稻漁綜合種養總面積達300畝以上,每畝補助300元。
9.增加能繁母豬補貼,給予貸款貼息支持,扶持新建養殖企業。具體按照《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蕪政辦〔2019〕17號)執行。
10.圍繞農業“五大產業”,新建鋼架連棟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大棚生產必備的配套設施齊全,每平方米給予30元獎補。
11.新建主業為農民提供機械化耕作、種植、植保、收獲、秸稈處理等服務的綜合性農事服務中心20個,每個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
12.建設特色家禽屠宰流水線。對市批準的以屠宰五華雞、白鵝為主的家禽集中屠宰流水線,按照建設費用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支持農業新技術發展。
13.圍繞有序機拋秧的推廣,新建缽式育秧基地20個,每個給予15萬元的資金獎補。
14.支持節水技術措施應用,對現有農業設施升級改造,包括設施農業水肥藥一體化、節水灌溉措施等,對種植面積50畝以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購置設施費用給予補貼20%,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補貼數量不超過20家。使用“廁所革命”新建廁所糞便和腐熟畜禽殘液為水肥原料的優先支持且再增加補助8萬元。
15.推進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創建市級蔬菜生產基地10個,對其基礎設施投資30%給予補貼,最高每個不超過100萬元。建設內容包括物聯網、水肥一體化設施建設、自動化管道噴霧和農產品冷鏈倉儲物流、凈菜加工場等。
(三)扶持農業產業化高質量發展。
16.對當年評定為國家級、省級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示范點或園區,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補;對市級以上(含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當年新增固定資產投資或新引進農產品加工企業當年新增投資額在3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獎補;對當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3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獎補。
17.實施省“五個一批”工程項目,即發展一批農產品加工強縣(市、區),建設一批農產品加工強園,打造一批農產品加工領軍企業,引進一批知名大型農產品加工企業,培育一批有影響力的農產品品牌,安排資金500萬元用于獎補;對參加2020年央視安徽農產品品牌宣傳的企業給予100萬元補貼。
18.安排70萬元參展補貼資金,主要支持農業經營主體參加國家和省舉辦的農產品交易會,每次給予參展主體不超過1萬元補貼。
19.結合傳統節日和農事節慶等評選10個市級農事節慶活動,共安排30萬元補助資金,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節慶活動的組織和宣傳。
20.對于當年參加農村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盤活工作,參與鄉村治理項目承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村集體經濟組織,且成效明顯,參與改革事跡在省級以上媒體報道、刊登,或者在市級以上現場會被確定為現場觀摩點的,評選不超過10個示范點,每個給予一次性獎補2萬元。
21.每年扶持50個示范帶動農民增收能力強、促進農民增收效果明顯的示范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每個給予獎補3萬元。
(四)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22.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對當年新認證的“三品一標”給予獎勵:地理標志每個獎勵10萬元、綠色食品每個獎勵2萬元、無公害農產品每個獎勵1萬元、有機食品每個獎勵0.5萬元;支持10個農資經營門店開展信息化監管,每個給予一次性獎補2萬元。
(五)加大農業金融扶持力度。
23.加大對農業保險支持力度,提標擴面。繼續完善小龍蝦價格指數保險,積極開展池塘河蟹養殖氣象指數保險、蔬菜自然災害保險,擴大特色農產品保險覆蓋面。
24.完善農業貸款擔保機制。充分發揮市級農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資金作用,對符合相關要求從事“五大產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給予貸款擔保。
三、附則
25.對已申報2019年《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的若干政策規定》中“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在除縣城及開發區區域以外村鎮從事“五大產業”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龍頭企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就業補貼”的項目單位,可繼續參照《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蕪湖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蕪政﹝2019﹞36號)進行申報。
26.對新建鋼架連棟大棚項目、創建綠肥種植示范片項目、支持長三角休閑食品原料生產基地建設項目、扶持稻漁綜合種養等建設類項目采取市與無為市按8:2比例承擔,市與其他縣區、開發區按7:3比例承擔。除已明確由市、縣(區)級財政分別承擔的項目外,獎補資金由市級承擔。
27.本規定政策體系內的各項政策與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鼓勵企業爭取上級政策資金,對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補齊,并按省級獎補資金的20%加計獎勵。同一企業的同一設備、同一項目補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項獎補政策,不得重復申報。享受 “一事一議”政策的企業和其它經營主體、項目,不享受本政策體系內的其他投資補助類扶持政策。縣區政府未出臺支持現代農業發展獎補政策的,不享受本政策各項規定。
蕪湖市促進商貿糧食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
為促進我市商貿糧食業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納稅的商貿糧食企業和其他商貿糧食經營主體、單位。
二、政策內容
1.對汽車零售流通企業2020年主營業務收入(含線上線下)首次達到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5萬元、10萬元和50萬元。
對餐飲住宿企業2020年主營業務收入(含線上線下)首次達到2000萬元、5000萬元、8000萬元、1億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5萬元、10萬元和50萬元。
對其他商貿流通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含線上線下)首次達到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和50萬元。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0億元的,以50億元整數倍為一個檔次計算,每達到一個檔次的,再獎勵50萬元。(牽頭單位:市商務局)
2.對經認定為市級“放心糧油”銷售店(城區店營業面積達到50平方米,縣域店營業面積達到40平方米,經銷點營業面積達到20平方米)的單位或個人,持續運營達1年的,按每個示范店5萬元、經銷點2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牽頭單位:市發改委)
3.對經認定為市級“主食廚房”經營網點(經營門店營業面積達到70平方米,主食快餐廳營業面積達到60平方米)的企業或經營主體,持續運營達1年的,按每個網點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牽頭單位:市發改委)
4.新建、改建或改造菜市場、農貿市場,對符合《蕪湖菜市場建設與管理導則》,達到標準化要求的:新建市場(不含開發商代建)按其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獎勵;改造市場按其投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市場最高不超過30萬元。(牽頭單位:市商務局)
5.納入肉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試點的單位,運行追溯設備,上傳追溯數據,按年度給予相應的一次性獎補,標準為:批發市場50萬元,設備自籌運行批發單位20萬元,菜市場8萬元,超市2萬元,團體消費單位1萬元。(牽頭單位:市商務局)
6.鼓勵連鎖商貿流通企業在社區推動品牌連鎖便利店建設,單體營業面積達30平方米、50平方米及以上,數量達10家及以上,持續經營滿一年,且統一形象標識、統一服務標準、統一設施配置和裝修的,按30平方米每家2萬元、50平方米每家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牽頭單位:市商務局)
7.開展“萬企幫萬村”消費扶貧行動,對商會、協會組織企業單位及其食堂定向采購我市貧困村產品和服務,年結算金額達50萬元及以上的,按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我市貧困村集體經濟組織推動本村地產農產品銷售到主城區,年結算金額達30萬元及以上的,按5%給予其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牽頭單位:市商務局)
8.支持“好糧油行動計劃”示范創建。對獲得“中國好糧油”或“安徽省好糧油”產品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6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補。對選定市級糧食應急供應網點的企業,每年給予3000元獎補。(牽頭單位:市發改委)
9.培育打造特色商業街區,對經認定的定位準確、特色鮮明,具有較大影響力、輻射力的特色商業街區,且投入運營的特色商業街區,建設長度500米以上,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利用現有特色商業街區,建設改造夜市商業街區的,再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牽頭單位:市商務局)
10.對營業面積超過1萬平米的大型商場、超市,設立老人、旅游產品不少于50平米的專柜,每個企業給予2萬元補助;對設立不少于60平米的本地農產品專柜的且年銷售額超過500萬、1000萬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牽頭單位:市商務局)
蕪湖市政府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首先條 為推動我市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和財政部《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相關規定以及《省級股權投資基金體系建設引導協調小組關于印發加快省級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運營意見的通知》(皖基金組〔2019〕3號)和《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屬國有企業產業投資行為的辦法(試行)的通知》(蕪政辦〔2017〕6號)的要求,設立市級股權投資基金,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股權投資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資設立的政策性股權投資基金,通過政府性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本建立覆蓋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和成熟期的企業全生命周期的投資基金體系,促進優質資本、項目、技術、人才向蕪湖集聚和加快產業培育成長。市級股權投資基金加強對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眾創空間、科技孵化器,支持小微科技型、創新型企業發展,促進科技創新成果加速轉化;支持科技含量高、商業模式新、產業化前端的企業發展;加強對接重大新興產業基地,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做大做強;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增加產業龍頭、就業大戶、戰略新興行業等關鍵重點民營企業流動性,為有股權質押平倉風險的民營企業紓困,對符合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方向、有前景的民營企業進行必要財務救助。
第三條 市級股權投資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實行“3+N”母子基金架構,根據支持方向不同,引導設立天使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母基金”)和參股設立若干個市場化運作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天使投資基金重點培育種子期、初創期企業;風險投資基金重點支持成長期企業;產業投資基金重點支持成熟期企業;子基金主要用于放大母基金撬動社會資本效應,圍繞我市產業發展布局開展投資或將外地項目引入我市,主要采用政府引導、市場化方式運作。
第四條 大力引進優質社會資本,放大市級股權投資基金規模效應,支持我市優勢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科技型初創企業等重點領域發展。加強與中國制造2025發展基金、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基金等國家、省級股權投資基金合作對接,不斷完善市級股權投資基金體系。鼓勵縣(市)區、開發區與市級股權投資基金合作設立產業投資子基金,重點用于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其中:市級母基金出資15%,各縣(市)區、開發區出資不低于市級出資,剩余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社會資金,原則上單只基金規模不超過3億元。各縣(市)區、開發區會同市屬國有企業通過委托市場化競爭方式遴選專業化管理機構負責基金運營管理。
第五條 母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市級年度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市屬國有企業出資資金,母基金存放銀行等收益,母基金退出收回的本金及收益等。市級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規模應綜合考慮市級財力、產業扶持資金規模、投資運作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子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母基金出資以及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的社會資金等。
第六條 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選定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市屬出資人企業”)出資設立母基金或子基金,對外行使投資基金權利,承擔投資基金義務和責任。
第七條 市級股權投資基金由市屬出資人企業或由市屬出資人企業遴選的專業管理團隊(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管理。子基金堅持市場主導原則,母基金不得為管理機構的募資行為提供增信。市政府、市國資委、市屬出資人企業和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對市級股權投資基金重大事項實行分級決策、審查和監督。
第八條 母基金發起設立子基金,應與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主體按照約定的出資份額同比例同步出資子基金。母基金參股設立子基金的,由母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按不超過母基金實際出資額的0.5%提取管理費;母基金直接投資的,由母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按不超過當年投資額的2%提取管理費。子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每年按照不超過子基金實繳到位資金的2%提取管理費。子基金管理費具體提取比例、績效考核由市屬出資人企業與子基金管理機構另行約定。
第九條 經市政府批準,母基金可采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直接投資和經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資方式運作。
第十條 母基金直投。產業投資基金安排一定資金,專項用于投資市委市政府重大發展戰略確定的重大產業項目,原則上不得控股目標企業(經市政府批準的除外);天使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安排一定資金,優先引導科技創新成果來蕪轉移轉化,支持高層次人才團隊建設項目落戶蕪湖以及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政策方向的優質招商引資項目。其中:天使投資基金單個項目累計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風險投資基金單個項目累計投資額原則不超過5000萬元;產業投資基金單個項目累計投資額原則不超過基金規模的10%。對我市產業拉動效應明顯、具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投資額度可采取“一事一議”原則,履行決策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加強與行業領先機構合作。允許母基金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商務談判等方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社會募資能力強、產業項目運作經驗豐富、有充足項目儲備的管理機構運作管理子基金,積極吸引大型金融機構、產業資本集團、頭部投資機構出資子基金。
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子基金須注冊在蕪湖市且在本市投資的總額不低于母基金出資額的1.5倍。子基金在本市的具體投資比例、投資金額和投資方式的認定由市屬出資人企業與子基金其他出資人協商確定并作出明確約定。允許子基金依法合規開展與股權相關的債權投資;以非公開發行、協議轉讓大宗交易等方式,參與市內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兩者投資占比不得超過子基金實際投資規模的20%。
第十二條 建立基金招商引資工作機制,吸引域外優質產業資本來蕪投資。各縣(市)、區要做好市級股權投資基金招商引資項目承接,在項目落戶、土地供給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建立常態化項目投融資對接機制。市級相關部門應會同市級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結合基金投資定位,組織縣(市)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摸排基金后備投資項目,分類建立市級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項目庫,組織市級股權投資基金進縣(市)區、進園區、進高校、進院所活動,常態化開展基金項目投融資對接活動。
第十四條 市級股權投資基金主要通過上市、股權轉讓、其他出資人回購、清算等方式退出,并按照相關規定,實施項目退出監管。鼓勵子基金在開展項目投資時,通過被投資企業IPO、并購重組、“新三板”掛牌和省區域性股權市場股票或股權轉讓、股權回購、股份轉讓等多元化項目退出方式,保障投資安全和收益。
第十五條 母基金一般應當在子基金或直投項目協議存續期滿后退出,退出時原則上與社會出資人同股同權。為鼓勵社會資本加大資本投入,參與設立子基金,母基金可以采取向社會出資人讓渡部分分紅等讓利措施。存續期未滿但已經達到預期目標的,鼓勵市級股權投資基金以其他出資人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對蕪湖市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項目的投資退出,可參照《蕪湖市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新創業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母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承擔有限責任。母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第十七條 建立項目止損機制。管理機構對目標企業觸發止損條件的,應及時報告市屬出資人企業,并采取有效應對措施,將投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原則上母基金直投企業出現以下情形時觸發清算條款:
1.連續虧損,凈資產跌破基金投資后企業每股凈資產的50%,且扭虧無望的;
2.涉嫌重大違法違規,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
3.產生重大償債風險或產生影響企業經營的重大擔保、訴訟或仲裁的;
4.受到政府部門重大處罰,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且扭虧無望的;
5.投資方向已經明顯有悖于公司經營方向的。
第十八條 鼓勵容錯創新。根據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的行業規律,對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基金對外投資建立相適應的容錯機制,給予一定比例投資損失容忍度。其中:天使投資基金設置50%投資損失允許率,風險投資基金設置30%投資損失允許率。對在投資損失允許率范圍內的正常投資虧損,按照“三個區分開來”原則,給予盡職免責處理。針對母基金直投項目,有充分證據表明投資決策符合相關制度規定和決策程序,且已履職盡責,產生投資損失的,不追究相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國資管理部門進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審計部門進行國有企業主要負責同志經濟責任審計時,按此標準進行考核、監督。對于因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利益輸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損失的,按照有關紀律和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 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市級股權投資基金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保障基金運行安全。市級股權投資基金可按照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按年度提取風險準備金。
第二十條 子基金應當由具備資質能力的銀行托管,設立投資基金托管專戶,并報市屬出資人企業備案。托管銀行對基金帳戶進行動態監管,確保資金按照約定方向支出,定期將投資基金托管情況向市屬出資人企業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級股權投資基金不得用于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擔保、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等投資(經市政府批準的除外),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投資基金的閑置資金可用于存放銀行和購買國債。
第二十二條 市屬出資人企業應當加強對母基金直投項目及子基金運行情況的監管,密切跟蹤項目經營和財務狀況,切實防范風險,按期向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金融局報告投資基金運行情況,并及時報告運行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市金融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市級股權投資基金有關重要事項,向市政府報告市級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投資運營情況。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市級股權投資基金重點績效評價。市國資委負責指導市屬出資人企業加強對市級股權投資基金國有資產的監督。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科技局等相關部門根據單位職能,為市級股權投資基金提供對口指導服務,積極幫助基金協調解決在設立組建、投資運營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為基金提供投資指導目錄。市屬出資人企業負責市級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投資運營和監督管理,及時報告基金運營管理、投資業務開展情況,以及重大事項。管理機構及時向市屬出資人企業報告基金運營管理、投資業務開展情況,以及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對市級股權投資基金運作中出現的弄虛作假騙取投資基金投資,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投資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此前出臺的政府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金融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負責解釋,自2020年度起施行。
關于進一步扶持我市建筑業
發展壯大的若干舉措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充分發揮建筑業在我市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扶持我市建筑業發展壯大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積極培育具有高資質等級和整體競爭力的建筑業企業。在《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建筑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蕪政辦〔2019〕4號)的基礎上,進一步扶持我市建筑業企業發展,強化建筑業隊伍建設,壯大我市建筑市場。
(二)主要目標。到2022年,力爭實現全市建筑業總產值達1000億元,自2020年起每年增幅12%以上;培育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1家以上,新增一級企業10家以上,新增二級企業50家以上;年產值超過60億元的建筑施工企業1家以上,年產值超過10億元的建筑施工企業8家以上;新納入統計“一套表”企業200家以上。
二、主要內容
(一)支持本地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進一步優化企業資質核準流程,落實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為企業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二)鼓勵本地企業與外地企業組成聯合體。對投資額較大項目(如軌道交通、橋梁隧道、綜合管廊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或單標段工程造價達到1億元及以上其他項目),鼓勵外地企業作為牽頭單位與本地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
(三)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加快完善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建立健全建筑市場信用體系,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市場環境。
(四)加強建筑業正向激勵。對于經營狀況良好,守法守信的建筑業企業,給予適當獎勵。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將金融服務作為支持建筑業的工作重點,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建筑業企業融資,促進建筑業企業和金融行業緊密結合(包括債務方和股權方,也就是銀行和股權基金公司),推動我市建筑業企業規范化運行,提高核心競爭力,大力引進股權融資,優化債權融資,鼓勵規模實力條件滿足的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打造全國行業內知名企業。
(六)對建設工程審批實行分級監管。結合國務院對蕪湖市區劃調整,將部分建筑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備案、施工許可管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建筑節能管理等行政管理職責交由項目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由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范圍內對建筑工程履行監管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市、區兩級按照職責分工,相互協作,各自做好職責范圍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等監管工作。
(七)扶持建筑業產業園發展壯大。設立蕪湖市建筑產業園及建筑企業服務中心,由市住建局、市財政局牽頭,鳩江區政府承辦,以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市場運行的合作模式運行,吸引外地企業入駐,推動本地企業發展。依托建筑業產業園平臺,引導我市建筑業企業緊密結合、通力協作、合理分工,從而降低單位成本,優化產業鏈條、形成集聚效應。
(八)培育優質產業人才隊伍。鼓勵建筑業企業加強人才教育支出,對建筑業企業發生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部分的教育經費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依托建筑產業園,強化與市內高校及民間培訓學校合作,完善人才培訓體系,不斷提升產業人才水平。
(九)引導進蕪企業在蕪成立子公司。引導鼓勵外地進蕪從事建筑、交通、水利、港口、園林綠化、市政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造及勘察設計監理經營活動的企業,在工程所在地設立子公司后實施相關經營活動,并辦理稅務登記。
(十)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發揮蕪湖市長三角區域中心城市的地理位置優勢,出臺優惠政策,給予落地獎勵和人才激勵,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吸引外地大型建筑業企業在我市設立總部。對于在我市設立總部的外地大型建筑業企業,地方政府按照招商引資相關優惠政策給予獎勵,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本地建筑業企業新建、改建、擴建企業總部的,同等享受優惠政策。
(十一)實施建筑業企業“走出去”戰略。扶持我市建筑業頭部企業“走出去”做大做強,開拓外地市場。建立協調保障機制,由市住建局牽頭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政策指導、項目咨詢、風險提示、投資信息、法律服務等全方位協調服務。納入統計“一套表”建筑企業,對其開拓省外市場新發生的承接合同,按當年完成結算收入的0.5%給予獎勵,最長不超過2年。獎勵資金由市與各縣(區)財政5:5分擔。
三、保障措施
(一)堅持工作聯動。推進部門之間、政企之間、銀企之間的合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服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培育和壯大建筑業企業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協調和落實工作措施。
(二)營造良好氛圍。充分利用媒體平臺,全面宣傳建筑業相關政策,為推動建筑業快速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意見解釋實施。本意見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