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通知公告
各市、直管縣經信局:
現將《安徽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評估辦法(暫行)》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19年4月16日
安徽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評估辦法(暫行)
首先章 總 則
首先條 為促進省制造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健康發展,規范開展創新中心評估(以下簡稱評估)工作,根據《關于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 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 〔2016〕273號)、《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工信廳科〔2018〕37號)和《安徽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實施暫行辦法》(皖經信科技〔2016〕22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估對象是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批準建設的創新中心。
第三條 創新中心每三年評估一次,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制定評估方案、組織專家考察評審、審核確定評估結果等。
第二章 評估內容
第四條 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五條 建設情況的評估主要是創新中心建設方案提出的建設目標等,主要包括:
(一)創新中心擁有固定研發隊伍和本領域技術專家的情況,以及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
(二)創新中心聚集本領域各類創新主體的情況,包括用戶在內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聚集本領域內省級以上創新平臺的情況;
(三)創新中心依托公司的股東(或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是否吸收50%以上省內本領域排名前十的企業;依托公司的股東中是否有投資機構或社會資本等參與。
(四)創新中心圍繞行業共性技術建設中試線或中試條件的情況;
(五)創新中心建立市場化運營、成果轉移擴散、知識產權協同運用等機制的情況;
(六)創新中心在研發方向、人才梯隊培養、行業服務、創新能力建設、國際合作等方面是否制定了規劃并有明確目標。
第六條 運行情況的評估內容主要包括:
(一)創新中心研發資金投入的情況,以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
(二)創新中心按照建設方案中明確的技術目標取得關鍵共性技術突破情況,以及新增專利申請數量;
(三)創新中心圍繞行業共性技術需求,自主或合作開展技術創新活動、承擔所在領域的省級以上項目的情況。
(四)創新中心對成員單位現有的儀器、設備等資源共享利用的情況。
(五)創新中心實現共性技術轉移擴散情況;
(六)創新中心主持或參與制定本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的情況。
(七)創新中心通過技術成果轉化、委托研發和為行業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獲得收入的情況,是否已實現盈利以及盈利再投入研發的情況。
第三章 評估材料
第七條 評估材料是創新中心評估的重要依據。創新中心在提交的評估材料中必須如實反映相關情況。評估材料中列舉的知識產權、技術轉讓成果、獎勵等必須是評估期內取得。
第八條 評估材料應由創新中心所屬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提交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四章 評估程序
第九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按照程序確定技術、產業、管理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創新中心進行評估。評估包括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等三個階段。
第十條 初評階段。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組審閱創新中心建設方案和評估材料,必要時聽取創新中心情況匯報,開展初步評議。
第十一條 現場考察階段。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組開展現場考察,實地考察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十二條 綜合評議階段。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組根據初步評議和現場考察情況進行綜合評議,提出專家組評議意見。
第五章 評估結果
第十三條 專家組根據評議意見提出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包括對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情況的分析,對評估工作進行的總結以及意見和建議等。
第十四條 創新中心的評估結果分為優良(≥90分)、合格(60≥-﹤90分)、不合格(﹤60分)三類。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評估結果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評估結果為優良的,將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評估結果為合格以上等次的,享受省有關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進行整改,整改期為一年,期滿后由省經濟和信息廳依據本辦法組織評估,評估未通過的取消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稱號。
附 則
第十七條 創新中心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的,視情節輕重,按不合格或取消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稱號處理。
第十八條 參與評估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專家組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不得對外發布相關過程信息,不得收取評估對象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現將《安徽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評估辦法(暫行)》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19年4月16日
安徽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評估辦法(暫行)
首先章 總 則
首先條 為促進省制造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健康發展,規范開展創新中心評估(以下簡稱評估)工作,根據《關于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 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 〔2016〕273號)、《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工信廳科〔2018〕37號)和《安徽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實施暫行辦法》(皖經信科技〔2016〕22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估對象是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批準建設的創新中心。
第三條 創新中心每三年評估一次,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制定評估方案、組織專家考察評審、審核確定評估結果等。
第二章 評估內容
第四條 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五條 建設情況的評估主要是創新中心建設方案提出的建設目標等,主要包括:
(一)創新中心擁有固定研發隊伍和本領域技術專家的情況,以及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
(二)創新中心聚集本領域各類創新主體的情況,包括用戶在內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聚集本領域內省級以上創新平臺的情況;
(三)創新中心依托公司的股東(或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是否吸收50%以上省內本領域排名前十的企業;依托公司的股東中是否有投資機構或社會資本等參與。
(四)創新中心圍繞行業共性技術建設中試線或中試條件的情況;
(五)創新中心建立市場化運營、成果轉移擴散、知識產權協同運用等機制的情況;
(六)創新中心在研發方向、人才梯隊培養、行業服務、創新能力建設、國際合作等方面是否制定了規劃并有明確目標。
第六條 運行情況的評估內容主要包括:
(一)創新中心研發資金投入的情況,以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
(二)創新中心按照建設方案中明確的技術目標取得關鍵共性技術突破情況,以及新增專利申請數量;
(三)創新中心圍繞行業共性技術需求,自主或合作開展技術創新活動、承擔所在領域的省級以上項目的情況。
(四)創新中心對成員單位現有的儀器、設備等資源共享利用的情況。
(五)創新中心實現共性技術轉移擴散情況;
(六)創新中心主持或參與制定本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的情況。
(七)創新中心通過技術成果轉化、委托研發和為行業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獲得收入的情況,是否已實現盈利以及盈利再投入研發的情況。
第三章 評估材料
第七條 評估材料是創新中心評估的重要依據。創新中心在提交的評估材料中必須如實反映相關情況。評估材料中列舉的知識產權、技術轉讓成果、獎勵等必須是評估期內取得。
第八條 評估材料應由創新中心所屬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提交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四章 評估程序
第九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按照程序確定技術、產業、管理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創新中心進行評估。評估包括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等三個階段。
第十條 初評階段。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組審閱創新中心建設方案和評估材料,必要時聽取創新中心情況匯報,開展初步評議。
第十一條 現場考察階段。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組開展現場考察,實地考察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十二條 綜合評議階段。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組根據初步評議和現場考察情況進行綜合評議,提出專家組評議意見。
第五章 評估結果
第十三條 專家組根據評議意見提出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包括對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情況的分析,對評估工作進行的總結以及意見和建議等。
第十四條 創新中心的評估結果分為優良(≥90分)、合格(60≥-﹤90分)、不合格(﹤60分)三類。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評估結果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評估結果為優良的,將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評估結果為合格以上等次的,享受省有關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進行整改,整改期為一年,期滿后由省經濟和信息廳依據本辦法組織評估,評估未通過的取消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稱號。
附 則
第十七條 創新中心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的,視情節輕重,按不合格或取消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稱號處理。
第十八條 參與評估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專家組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不得對外發布相關過程信息,不得收取評估對象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